不可靠证据英文解释翻译、不可靠证据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flimsy evidence
分词翻译:
不的英语翻译: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医】 a-; non-; un-
可靠证据的英语翻译:
【法】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不可靠证据”指因来源存疑、真实性无法核实或获取方式不当,导致其证明力薄弱或无法被法庭采纳的信息或材料。其核心在于证据的可信度(Reliability)与可采性(Admissibility) 存在严重缺陷。
以下从法律角度解析其详细含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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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Characteristics)
- 汉义核心: “不可靠”强调证据本身或其形成过程存在导致结论失真的高风险。“证据”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英译对应: 通常译为“Unreliable Evidence”。其核心特征包括:
- 来源不明或可疑 (Questionable Origin): 无法确认证据提供者的身份、动机或能力(如匿名线报未经核实)。
- 真实性存疑 (Doubtful Authenticity): 证据可能被篡改、伪造或存在重大错误(如文件真伪难辨、录音剪辑失真)。
- 证明力薄弱 (Weak Probative Value): 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弱,或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性,无法有效支持特定主张。
- 获取方式非法或不正当 (Illegally or Improperly Obtained): 通过侵犯宪法权利(如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或违反程序规则获得的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视为不可靠或不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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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与判定 (Legal Consequences & Determination)
- 排除规则 (Exclusionary Rule): 在对抗制诉讼体系(如英美法系)及受其影响的地区(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改革方向),通过严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通常被强制排除,不被采纳。其理论基础之一即在于此类证据的不可靠性(如刑讯所得口供易失真)。
- 证明力评估 (Assessment of Probative Force): 即使证据具有可采性,法官或陪审团仍需评估其可靠性以决定赋予多大证明力。可靠性低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应降低。
- 补强证据要求 (Corroboration Requirement): 对于某些本身可靠性存疑的证据类型(如共犯供述、单一目击证人证言),法律可能要求必须有其他独立证据予以补强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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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类型 (Common Types)
- 传闻证据 (Hearsay): 在法庭外作出的、用于证明所述内容真实的陈述。因其陈述者无法接受交叉询问以检验可靠性,原则上不可采(除非符合例外)。
- 未经鉴真的文件或物证 (Unauthenticated Documents/Exhibits): 无法证明其来源、形成过程或未被篡改。
- 受污染或保管不善的物证 (Contaminated or Poorly Preserved Physical Evidence): 可能导致检测结果错误。
- 受不当影响或能力存疑的证人证言 (Testimony from Influenced or Unreliable Witnesses): 如受胁迫、利益驱动、认知能力缺陷或记忆模糊的证人。
权威参考来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元照英美法词典》(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 Yuangzhao Anglo-American Law Dictionary): 对“Unreliable Evidence”及关联概念(如Hearsay, Exclusionary Rule)有精准法律释义。该词典是研究英美法术语的权威工具书。
-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美国最广泛使用的法律词典,对“Evidence”、“Reliability”、“Admissibility”、“Hearsay”等词条有深入阐释,定义“不可靠证据”的法律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第56条),强调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如刑讯逼供所得供述)应予以排除,体现了对特定不可靠证据的强制性排除。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审查判断证据可靠性的标准。
网络扩展解释
“不可靠证据”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其核心含义及特点如下:
一、定义与特征
不可靠证据指因真实性、可靠性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证据。这类证据的排除依据在于其内在属性缺陷,而非取证手段的违法性(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如,证人证言存在自相矛盾、物证来源不明等情况均可能被归为不可靠证据。
二、与非法证据的区别
- 排除依据不同
不可靠证据基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或关联性问题被排除(如所述),而非法证据排除是因取证程序违法(如刑讯逼供)。
- 审查重点不同
前者需审查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后者则关注取证行为合法性。
三、法律规范与实践意义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将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化,其作用在于:
- 防止因证据缺陷导致冤假错案
- 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标准
- 弥补单纯依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四、典型示例
- 矛盾证言:同一证人多次陈述关键细节不一致
- 来源存疑物证:物证提取过程无合法记录或保管链断裂
- 鉴定瑕疵:鉴定方法不科学或超出技术范围
需注意,不可靠证据的认定需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并非仅凭单方面质疑即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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