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acceptance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普通承兌(General Acceptance)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付款人在彙票上對出票人記載的付款條件無附加修改地予以确認。其核心特征為完全依照票據原始文義承擔付款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8條,承兌行為需明确記載"承兌"字樣并由付款人籤章,普通承兌即嚴格遵循此規範形式。
在票據實務中,普通承兌包含三個法律要件:
與限制承兌的區别主要體現在責任範圍:普通承兌人需對票據記載的所有金額負責,而限制承兌(如部分承兌)僅承擔部分金額的付款承諾。根據中國票據交換所數據,普通承兌占銀行承兌彙票業務的97%以上,是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的主要形式。
法律效力層面,普通承兌具有不可撤銷性(票據法第43條),且效力及于全體票據債務人。持票人可據此向承兌銀行主張完整的票據權利,構成票據流通的核心信用保障機制。
普通承兌是指付款人在票據(如彙票)上無附加條件地承諾到期付款的行為,是票據交易中的核心環節。以下是其關鍵點:
基本定義
普通承兌即付款人(如企業或銀行)在彙票到期前,明确籤署“承兌”字樣、日期并籤章,承諾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與附條件承兌不同,普通承兌不設定任何支付限制,若添加條件(如“收到貨物後付款”)則視為拒絕承兌。
操作流程
法律效力
承兌後,付款人必須無條件支付票款,即使出票人資金不足,承兌人也需履行義務。持票人可憑承兌彙票直接主張權利,增強票據流通性。
與附條件承兌的區别
普通承兌無額外條款,而附條件承兌(如限定支付時間或方式)在法律上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向前手追索。
示例:A公司向B公司籤發彙票,B向付款人C銀行提示承兌。C銀行審核後在票面籤署“承兌”,即構成普通承兌,到期後B可直接要求C銀行付款,無需依賴A公司資金狀況。
若需進一步了解承兌類型(如銀行承兌與商業承兌的區别),可參考來源中的高權威性網頁(如、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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