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partnership; ordinary partner
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核心法律特征與運作機制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需以個人全部財産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且任一合夥人均有義務償還企業全部債務(内部可按約定比例追償)。此區别于有限責任合夥(LLP)。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章
共同經營原則
合夥人平等參與企業管理決策,除非協議另有約定。經營行為默認為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行為。
來源:商務部《中國外商投資法律指南》
非獨立法人資格
普通合夥本身不具備法人地位,企業財産為合夥人共有,債務責任最終歸于合夥人個人。
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Partnership"詞條
普通合夥因無限責任屬性,在以下情形可能引發個人資産風險:
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1234號判決
注:實務中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确責任邊界,并投保職業責任險分散風險。法律適用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規定,如中國《合夥企業法》、美國《統一合夥法案》(UPA)等。
普通合夥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産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組織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普通合夥是合夥企業的基本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共同參與性
無限連帶責任
對比項 | 普通合夥 | 有限合夥 |
---|---|---|
合夥人類型 | 均為普通合夥人 | 至少1名普通合夥人+1名有限合夥人 |
責任形式 | 全體無限連帶責任 |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 |
經營參與 | 全體共同經營 | 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
我國還存在特殊普通合夥(如會計師事務所),其責任規則不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數據來源:綜合等法律條文及專業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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