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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上的詐欺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上的詐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eating at common law

分詞翻譯: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詐欺的英語翻譯:

dupery; jugglery
【法】 deception; dishonesty; dolus vel fraus; mispresent

專業解析

普通法上的詐欺(Fraud in Common Law)指行為人通過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隱瞞重大事實(concealment of material facts)或濫用信任關系(abuse of fiduciary relationship),導緻他人基于錯誤認知作出損害性法律行為的行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四要素:

  1. 虛假陳述的存在

    被告必須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包括積極作為(如僞造文件)和消極不作為(如隱瞞合同關鍵條款)。英國經典判例Derry v Peek (1889) 确立"明知虛假或罔顧真實"的主觀要件。

  2. 誘騙意圖(scienter)

    行為人需明知陳述虛假或對真實性持輕率态度,區别于無過錯的不實陳述。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525條将此界定為"蓄意誘導他人信賴"的惡意。

  3. 合理信賴與因果關系

    原告須證明其基于該虛假陳述作出決策,且該信賴在特定情境下具有合理性。加拿大最高法院在Queen v Cognos Inc (1993) 案中強調,需排除"明顯不實陳述仍予采信"的非理性情形。

  4. 可計量的損害結果

    最終須産生實際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如合同價款損失)和法定損害(如精神損害賠償)。澳大利亞《1900年州際欺詐法案》第5章特别規定損害需與欺詐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該法律概念起源于英國衡平法體系,經判例法發展已形成包含推定欺詐(constructive fraud)和實際欺詐(actual fraud)的二元救濟體系。權威法律辭典《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其定義為"通過欺騙手段剝奪他人法定權利的民事過錯行為"(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網絡擴展解釋

在普通法體系中,“詐欺”(Fraud)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在于故意虛假陳述或隱瞞事實以誘導他人作出不利行為。以下從構成要件、法律後果及與大陸法系的差異等方面展開說明:

一、構成要件

普通法上的詐欺通常需滿足以下條件(源自英美判例法原則):

  1. 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事實性陳述且内容不真實,包括明示的謊言或通過行為暗示的虛假信息。
  2. 明知或不計後果(Scienter):行為人明知陳述虛假,或對真實性漠不關心(如英國經典案例 Derry v Peek 确立的标準)。
  3. 意圖誘導依賴:虛假陳述的目的是使對方基于此作出特定行為(如籤訂合同)。
  4. 合理依賴與損害結果:受欺詐方因信賴該陳述而遭受實際損失,且這種信賴需具備合理性。

二、法律後果

普通法對詐欺的救濟方式包括:

三、與大陸法系的差異

  1. 證明标準:普通法要求更嚴格的“明知虛假”主觀要件,而大陸法系(如中國民法)側重“欺詐行為導緻錯誤意思表示”的客觀結果。
  2. 法律分類:普通法将詐欺作為獨立侵權類型,而大陸法系常區分民事欺詐(影響法律行為效力)與刑事詐騙(追究刑事責任)。

四、典型場景

例如,在普通法下,若賣家隱瞞房屋嚴重結構問題(隱瞞事實),買家因此高價購入并遭受損失,買家可訴諸詐欺主張撤銷交易并索賠。

建議: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規則,可參考英國《1976年詐欺法案》或美國《侵權法重述》相關條款,或咨詢普通法系國家判例數據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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