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eating at common law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upery; jugglery
【法】 deception; dishonesty; dolus vel fraus; mispresent
普通法上的詐欺(Fraud in Common Law)指行為人通過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隱瞞重大事實(concealment of material facts)或濫用信任關系(abuse of fiduciary relationship),導緻他人基于錯誤認知作出損害性法律行為的行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四要素:
虛假陳述的存在
被告必須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包括積極作為(如僞造文件)和消極不作為(如隱瞞合同關鍵條款)。英國經典判例Derry v Peek (1889) 确立"明知虛假或罔顧真實"的主觀要件。
誘騙意圖(scienter)
行為人需明知陳述虛假或對真實性持輕率态度,區别于無過錯的不實陳述。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525條将此界定為"蓄意誘導他人信賴"的惡意。
合理信賴與因果關系
原告須證明其基于該虛假陳述作出決策,且該信賴在特定情境下具有合理性。加拿大最高法院在Queen v Cognos Inc (1993) 案中強調,需排除"明顯不實陳述仍予采信"的非理性情形。
可計量的損害結果
最終須産生實際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如合同價款損失)和法定損害(如精神損害賠償)。澳大利亞《1900年州際欺詐法案》第5章特别規定損害需與欺詐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該法律概念起源于英國衡平法體系,經判例法發展已形成包含推定欺詐(constructive fraud)和實際欺詐(actual fraud)的二元救濟體系。權威法律辭典《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其定義為"通過欺騙手段剝奪他人法定權利的民事過錯行為"(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在普通法體系中,“詐欺”(Fraud)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在于故意虛假陳述或隱瞞事實以誘導他人作出不利行為。以下從構成要件、法律後果及與大陸法系的差異等方面展開說明:
普通法上的詐欺通常需滿足以下條件(源自英美判例法原則):
普通法對詐欺的救濟方式包括:
例如,在普通法下,若賣家隱瞞房屋嚴重結構問題(隱瞞事實),買家因此高價購入并遭受損失,買家可訴諸詐欺主張撤銷交易并索賠。
建議: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規則,可參考英國《1976年詐欺法案》或美國《侵權法重述》相關條款,或咨詢普通法系國家判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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