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eating at common law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upery; jugglery
【法】 deception; dishonesty; dolus vel fraus; mispresent
普通法上的诈欺(Fraud in Common Law)指行为人通过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隐瞒重大事实(concealment of material facts)或滥用信任关系(abuse of fiduciary relationship),导致他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损害性法律行为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四要素:
虚假陈述的存在
被告必须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包括积极作为(如伪造文件)和消极不作为(如隐瞒合同关键条款)。英国经典判例Derry v Peek (1889) 确立"明知虚假或罔顾真实"的主观要件。
诱骗意图(scienter)
行为人需明知陈述虚假或对真实性持轻率态度,区别于无过错的不实陈述。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25条将此界定为"蓄意诱导他人信赖"的恶意。
合理信赖与因果关系
原告须证明其基于该虚假陈述作出决策,且该信赖在特定情境下具有合理性。加拿大最高法院在Queen v Cognos Inc (1993) 案中强调,需排除"明显不实陈述仍予采信"的非理性情形。
可计量的损害结果
最终须产生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如合同价款损失)和法定损害(如精神损害赔偿)。澳大利亚《1900年州际欺诈法案》第5章特别规定损害需与欺诈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该法律概念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体系,经判例法发展已形成包含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和实际欺诈(actual fraud)的二元救济体系。权威法律辞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将其定义为"通过欺骗手段剥夺他人法定权利的民事过错行为"(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在普通法体系中,“诈欺”(Fraud)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在于故意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以诱导他人作出不利行为。以下从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与大陆法系的差异等方面展开说明:
普通法上的诈欺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源自英美判例法原则):
普通法对诈欺的救济方式包括:
例如,在普通法下,若卖家隐瞒房屋严重结构问题(隐瞒事实),买家因此高价购入并遭受损失,买家可诉诸诈欺主张撤销交易并索赔。
建议:如需具体案例或更详细规则,可参考英国《1976年诈欺法案》或美国《侵权法重述》相关条款,或咨询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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