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licability of bankruptcy
破産適用性(Bankruptcy Applicability)是法律術語,指特定主體或行為是否符合破産程式的法定條件與適用範圍。從漢英詞典視角,其核心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主體資格認定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破産適用性首要考察債務人是否具備“法律承認的破産主體地位”(legally recognized bankruptcy entity)。例如,中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僅適用于企業法人,而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11章涵蓋個人與企業。
債務清償能力阈值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資不抵債”(insolvency)的核心标準,即債務人資産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需通過資産負債表或現金流兩種方式驗證。中國司法實踐中采用“資産負債表+持續經營能力”雙重标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
程式觸發要件
國際通行的破産適用性包含自願申請(voluntary petition)與強制申請(involuntary petition)兩種路徑。例如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267條要求債權人發起強制破産時需滿足債務金額、債權人數量等量化門檻。
跨境破産案例(如2020年瑞幸咖啡納斯達克退市案)進一步體現該概念的動态性,需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産示範法》判斷管轄連接點與法律沖突解決方案。
破産適用性是指破産程式在何種主體及條件下可以被依法啟動和適用的法律屬性,主要涉及適用對象和適用前提兩方面。以下為詳細解釋:
根據《企業破産法》規定,破産程式主要適用于企業法人,包括:
破産程式的啟動需滿足以下法定情形之一:
總結來看,破産適用性既明确了適用主體的廣泛性(覆蓋各類企業法人),也嚴格限定了啟動條件(以清償能力為核心),體現了法律對市場退出機制的規範。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企業破産法》原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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