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licability of bankruptcy
破产适用性(Bankruptcy Applicability)是法律术语,指特定主体或行为是否符合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与适用范围。从汉英词典视角,其核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破产适用性首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具备“法律承认的破产主体地位”(legally recognized bankruptcy entity)。例如,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章涵盖个人与企业。
债务清偿能力阈值
《布莱克法律词典》强调“资不抵债”(insolvency)的核心标准,即债务人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需通过资产负债表或现金流两种方式验证。中国司法实践中采用“资产负债表+持续经营能力”双重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程序触发要件
国际通行的破产适用性包含自愿申请(voluntary petition)与强制申请(involuntary petition)两种路径。例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67条要求债权人发起强制破产时需满足债务金额、债权人数量等量化门槛。
跨境破产案例(如2020年瑞幸咖啡纳斯达克退市案)进一步体现该概念的动态性,需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判断管辖连接点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破产适用性是指破产程序在何种主体及条件下可以被依法启动和适用的法律属性,主要涉及适用对象和适用前提两方面。以下为详细解释: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
破产程序的启动需满足以下法定情形之一:
总结来看,破产适用性既明确了适用主体的广泛性(覆盖各类企业法人),也严格限定了启动条件(以清偿能力为核心),体现了法律对市场退出机制的规范。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参考《企业破产法》原文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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