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ditional judgemednt; supplementary judgm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補充判決"指法院對已生效判決中遺漏或未明确的事項作出的追加性、補充性裁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補充判決"的術語規範
補正遺漏:針對原判決中未處理的訴訟請求、賠償數額計算錯誤或執行方式缺失等情形。例如:
原判決未明确違約金計算方式,法院通過補充判決予以完善。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關于裁定補正的規定
非獨立性:依附于原判決生效,不改變原判決主體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指引)。
術語 | 法律性質 | 英文對應 |
---|---|---|
補充判決 | 追加實體内容 | Supplementary Judgment |
補正裁定 | 糾正文字/技術錯誤 | Clerical Amendment |
追加判決 | 增加新訴訟标的 | Additional Judgment |
參照《中國法律術語英譯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編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判決書存在筆誤或部分事項遺漏時,法院應以裁定方式補正。實踐中,對實體内容的補充仍通過判決形式作出,形成"補充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34號裁定書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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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判決是法院針對原判決中遺漏的訴訟請求、解決方式或訴訟費用負擔等問題,依法作出的補充性裁判。其核心特點及適用情形如下:
補充判決屬于部分判決的範疇,旨在彌補原判決的遺漏事項,而非重新審理案件。其法律依據主要源于《民事訴訟法》第十條,性質上屬于專門針對裁判脫漏的救濟程式。
與判決更正(處理文書筆誤)不同,補充判決解決的是實體裁判内容的遺漏問題。其法理基礎在于處分權原則和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原則。
需要說明的是,補充判決制度體現了司法效率與公正的平衡,既保障當事人權益,又維護判決的穩定性。具體程式適用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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