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租賃單英文解釋翻譯、集體租賃單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group lease bill
分詞翻譯:
集體的英語翻譯: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租賃的英語翻譯: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經】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單的英語翻譯:
odd; single
【醫】 azygos; mon-; mono-; uni-
專業解析
一、中文定義與法律屬性
集體租賃單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村委會)作為出租方,将集體所有的土地或房屋租賃給企業或個人使用時籤訂的标準化合同憑證。其核心特征包括:
- 主體特定性:出租方必須是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承租方可為法人或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
- 标的物限制:僅限集體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等非農集體資産,不含耕地(《土地管理法》第63條。
- 程式法定性: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政府批準(《民法典》第261條。
二、英文術語對照與場景應用
在跨境法律文書中通常譯為"Collective Leasing Agreement" 或"Rental Contract for Collective-Owned Property",具體使用需結合語境:
- 土地租賃場景:優先采用 "Collective Land Leasing Certificate"(聯合國糧農組織《土地權屬術語指南》。
- 房屋租賃場景:適用 "Tenancy Agreement for Collective Property"(英國土地注冊局文件規範。
三、典型應用場景與風險提示
適用場景:
- 鄉鎮企業廠房租賃(如村辦工廠出租給私營企業)
- 鄉村旅遊項目用地(集體農房改造民宿)
- 公共設施運營(集體停車場租賃)
法律風險警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3民終字第482號,未經民主議定程式籤訂的集體租賃單可能被認定無效,且承租方不得以"善意第三人"抗辯。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按引用順序):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解釋
- 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配套規章
- FAO《Land Tenure Terminology Guidelines》p.87
- UK Land Registry《Standard Document Templates》
-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案例數據庫
(注:因平台限制未添加超鍊接,實際引用請通過官方渠道查詢上述文件編號)
網絡擴展解釋
“集體租賃單”通常指集體資産租賃合同,特指由農村集體組織(如村委會、集體經濟合作社等)作為出租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土地或其他資産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法律協議。以下是具體解釋:
1.合同主體
- 出租方:農村集體組織(如村集體、集體企業等),代表全體村民或集體成員行使資産所有權。
- 承租方: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需按約定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資産。
2.核心内容
- 租賃物:明确資産類型(如房屋、土地、設備)、位置、面積及現狀。
- 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民法典》規定),續籤後總期限仍不可超過20年;部分地方政策(如集租房)限制單次租期不超過10年。
- 租金與支付:金額、支付周期(月/年)、方式(現金/轉賬)需具體約定。
- 用途限制:規定承租人使用範圍(如居住、商業、農業),不得擅自改變。
3.法律約束
- 合同需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确保集體資産合法流轉,保障雙方權益。
- 違約條款:明确違約金、賠償責任及争議解決方式(訴訟/仲裁)。
4.特殊類型案例
- 集租房: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租賃住房,僅用于出租不可出售,租金參考市場水平,單次租期≤10年。
5.政策要求
- 部分地區要求統一使用政府制定的合同樣本,規範管理流程。
集體租賃單是集體資産合法租賃的書面憑證,強調資産權屬、合規使用和權益保障。籤訂時需重點關注條款合法性、期限及用途限制,避免糾紛。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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