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bandonment of action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在法律語境中,"放棄訴訟"指當事人自願終止或撤回已提起的法律程式。其核心英文對應表述為"abandonment of action" 或"discontinuance of action",具體含義及法律效果如下:
自願終止程式 (Voluntary Termination)
指原告(或申請人)主動向法院提交正式請求,聲明不再尋求通過當前訴訟程式實現訴求。這區别于法院駁回訴訟或判決結案,本質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abandonment of action"的定義
撤訴效果 (Legal Effect)
放棄訴訟導緻案件程式終結,原告通常喪失基于同一事由再次起訴的權利(部分法域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重新起訴)。若被告已應訴,需經其同意或法院批準方可生效。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discontinuance"條目
當事人庭外和解後,原告主動撤訴以履行協議(常見表述:"discontinue the action pursuant to settlement")。
因舉證困難或訴訟成本過高,當事人選擇終止程式以規避敗訴風險。
若法院認定自身無管轄權,原告可能主動撤訴并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起訴。
需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訴申請書》(Notice of Discontinuance 或 Motion to 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明确放棄範圍(如部分/全部訴求)。
來源: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1條(a)款
即使放棄訴訟,原告仍可能須承擔被告已發生的合理律師費及訴訟成本,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來源: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8.6條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關鍵區别 |
---|---|---|
放棄訴訟 | Abandonment of Action | 側重當事人主動終止程式 |
撤訴 | Withdrawal of Suit | 與"放棄訴訟"常互換使用 |
駁回訴訟 | Dismissal of Action | 由法院裁定終止,非當事人主動行為 |
訴訟中止 | Stay of Proceedings | 程式暫停,未來可能恢複 |
權威參考來源:
“放棄訴訟”是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自願、明确地表示不再行使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權利性質
訴訟權利屬于當事人可處分的私權範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例如,原告可主動撤回起訴或放棄部分訴訟請求。
公法與私法界限
訴權雖具有公法屬性(如通過國家司法程式實現),但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通常被允許。但涉及公共利益或強制性規定時(如贍養費、刑事犯罪),放棄可能無效。
具體形式
法律後果
有效條件
無效情形
對比項 | 放棄訴訟請求 | 撤訴 |
---|---|---|
處分對象 | 實體權利(如賠償金額) | 程式權利(如終止訴訟) |
法律後果 | 放棄部分不再審理 | 可重新起訴 |
適用階段 | 一審、二審、再審均可 | 一審判決前或二審判決前 |
放棄訴訟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但需符合自願性、合法性要求,且受法律特定限制。實際操作中,建議通過書面形式明确意思表示,必要時咨詢律師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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