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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訴訟英文解釋翻譯、放棄訴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bandonment of action

分詞翻譯:

放棄的英語翻譯: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放棄訴訟"指當事人自願終止或撤回已提起的法律程式。其核心英文對應表述為"abandonment of action" 或"discontinuance of action",具體含義及法律效果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性質

  1. 自願終止程式 (Voluntary Termination)

    指原告(或申請人)主動向法院提交正式請求,聲明不再尋求通過當前訴訟程式實現訴求。這區别于法院駁回訴訟或判決結案,本質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abandonment of action"的定義

  2. 撤訴效果 (Legal Effect)

    放棄訴訟導緻案件程式終結,原告通常喪失基于同一事由再次起訴的權利(部分法域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重新起訴)。若被告已應訴,需經其同意或法院批準方可生效。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discontinuance"條目


二、常見適用場景

  1. 和解達成 (Settlement)

    當事人庭外和解後,原告主動撤訴以履行協議(常見表述:"discontinue the action pursuant to settlement")。

  2. 證據不足或策略調整 (Tactical Withdrawal)

    因舉證困難或訴訟成本過高,當事人選擇終止程式以規避敗訴風險。

  3. 管轄權異議 (Jurisdictional Issue)

    若法院認定自身無管轄權,原告可能主動撤訴并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起訴。


三、程式要求與風險提示


四、相關術語辨析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 關鍵區别
放棄訴訟 Abandonment of Action 側重當事人主動終止程式
撤訴 Withdrawal of Suit 與"放棄訴訟"常互換使用
駁回訴訟 Dismissal of Action 由法院裁定終止,非當事人主動行為
訴訟中止 Stay of Proceedings 程式暫停,未來可能恢複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abandonment of action" 釋義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Discontinuance"
  3.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1
  4. 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ivil Procedure Rules): Part 38

網絡擴展解釋

“放棄訴訟”是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自願、明确地表示不再行使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1. 權利性質
    訴訟權利屬于當事人可處分的私權範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例如,原告可主動撤回起訴或放棄部分訴訟請求。

  2. 公法與私法界限
    訴權雖具有公法屬性(如通過國家司法程式實現),但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通常被允許。但涉及公共利益或強制性規定時(如贍養費、刑事犯罪),放棄可能無效。

二、放棄訴訟的形式與後果

  1. 具體形式

    • 放棄訴訟請求:原告在訴訟中聲明不再主張全部或部分實體權利(如離婚訴訟中放棄財産分割請求)。
    • 放棄程式權利:如被告放棄答辯權、上訴權,或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約定不再起訴。
  2. 法律後果

    • 放棄部分請求的,法院對該部分不再審理;放棄全部請求的,視為撤訴。
    • 若放棄後反悔,通常需重新起訴,但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

三、有效性條件與限制

  1. 有效條件

    • 自願性:當事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脅迫、欺詐。
    • 合法性: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如放棄追索勞動報酬無效)。
  2. 無效情形

    • 涉及身份關系(如婚姻、親子關系)的訴訟權利通常不可放棄;
    • 合同中的“預先放棄起訴權”條款可能因排除司法救濟途徑而無效。

四、與撤訴的區别

對比項 放棄訴訟請求 撤訴
處分對象 實體權利(如賠償金額) 程式權利(如終止訴訟)
法律後果 放棄部分不再審理 可重新起訴
適用階段 一審、二審、再審均可 一審判決前或二審判決前

放棄訴訟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但需符合自願性、合法性要求,且受法律特定限制。實際操作中,建議通過書面形式明确意思表示,必要時咨詢律師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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