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gency shop agreement
hire
support of people
labour union; union
【經】 labour union; trades union; union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among; between; separate; sow discord; space
【化】 meta-
【醫】 dia-; inter-; meta-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集體協定(Collective Agreement)是受雇人(employee)通過工會(trade union)與雇主(employer)協商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核心在于平衡勞動關系雙方權益。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及實務角度展開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訂立,内容涵蓋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專項條款。英文術語中,“集體協定”對應"Collective Agreement",強調工會作為雇員集體利益代表的談判主體地位。
籤訂主體與核心内容
集體協定的籤訂需滿足“工會→雇主”的雙向結構(trade union vs. employer),其條款通常包括:
此類内容在《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中被明确列為必備條款。
法律效力與執行
依法備案的集體協定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強制約束力,個體勞動合同标準不得低于集體協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國際實踐中,國際勞工組織《1949年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第98號公約)将集體談判權列為基本勞工權利。
現實意義
通過集體協商機制,工會可有效整合雇員訴求,例如在2023年德國金屬業工會(IG Metall)與資方達成的協定中,成功将周工作時間從35小時延長至38小時并同步提升薪資4.5%,體現了協定對勞動力市場穩定的調節作用。
集體合同(又稱集體協定、團體協約)是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之間,以規範勞動關系、明确勞動者集體權益為核心内容籤訂的書面協議。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和特點:
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等事項達成的協議。其核心目的是協調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集體權益,并為個體勞動合同提供基準。
涵蓋勞動者集體的基本勞動條件和生活保障,包括:
集體合同是協調勞資關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效力優先于個體勞動合同,尤其在保障勞動者集體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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