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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術語中,"失時效的"指因超過法定時效期限而導緻權利主張或訴訟請求喪失法律保護的狀态。作為專業漢英法律詞典詞條,其對應英文翻譯為"time-barred"或"statuted-barred",具體表現為:
時效制度本質
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訴訟時效規定,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請求權,将喪失勝訴權。類似概念在英美法系稱為"statute of limitations",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time-barred的釋義。
法律後果分層
實體權利不消滅但抗辯權産生,債務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提出時效抗辯。此特征區别于除斥期間(elimination period)。
跨法系差異
大陸法系普遍采用"抗辯權發生主義",而普通法系如英國《1980年時效法案》直接規定逾期喪失訴訟權。國際私法領域需注意《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公約》對跨國訴訟時效的沖突規範。
典型應用場景
救濟例外條款
存在時效中斷(如債務人部分履行)或中止(不可抗力)情形時,可參照《民法典》第194-195條申請時效延長。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25條對書面合同另有十年最長保護期規定。
“失時效”通常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導緻權利人喪失通過訴訟程式強制實現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制度。當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間内主張權利,義務人可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将不再強制保護該權利。
普通訴訟時效
特殊短期時效
以下情形訴訟時效為1年(注:部分已隨《民法典》調整,但列舉了舊規定):
最長訴訟時效
需要說明的是,部分搜索結果引用了舊《民法總則》的2年普通時效,而現行《民法典》已統一調整為3年,實際應用需以最新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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