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employ; hire; take on
【經】 employ; employment; hire
come to an end; expire; run out
【化】 expire; runout
【經】 become due; fall due; full due; mature; termination
"雇用期滿"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勞動合同或雇傭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自然終止的狀态。根據《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2003年版)的釋義,該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xpiration of employment term",特指雇傭雙方事先約定的服務周期完成後的法律關系解除。
在法律實踐中,該術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來源:全國人大網)的規範,當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終止。其核心要素包括:約定期限的明确性(fixed-term)、雙方合意性(mutual consent)以及非懲罰性(non-punitive)三大特征。
該術語常見于勞動仲裁文書、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等場景,例如:"勞動者在雇用期滿後未續籤但仍提供勞動的,可能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在涉外法律文書中,通常譯為"upon expir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以保持法律效力對等。
雇用期滿是指雇傭雙方約定的工作期限到期,雇傭關系自然終止的情況。以下是相關解釋及法律層面的延伸說明:
基本定義
雇用期滿表示雇傭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期限已結束。此時,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雙方需重新協商是否續籤。例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若未續籤則勞動關系終止。
法律後果
處理流程
合同期滿前,雙方應提前溝通續籤意向。若未續籤且勞動者繼續工作,可能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需補籤書面合同。
特殊類型說明
注:實際處理需參考《勞動合同法》及地方性法規,建議通過等法律專業渠道确認具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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