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validity of bids
bid; enter a bid; tender; tender for
【經】 bid; bidding; proposal; public bidding; submission of tenders
submit an offer for; tender
period of validity
【化】 useful life
【經】 period of validity; validity
投标有效期(Bid Validity Period) 指在招标采購活動中,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法律和合同層面保持有效且不可撤銷的特定時間期限。該期限自投标截止日起算,至招标文件預先規定的截止日期結束。在此期間内,投标人受其投标價格和條款的法律約束,招标人需在此期限内完成評标、定标及合同授予工作。若有效期屆滿仍未發出中标通知,投标自動失效,投标人不再受其投标約束。
法律約束期
投标文件在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撤回投标,否則可能面臨保證金沒收等處罰。招标人也需遵守時效規則,超期未定标需重新招标或延長有效期(需投标人同意)。
時限設定依據
有效期長短取決于項目複雜性,通常為60-120天。大型工程或國際招标可能延長至180天,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起止日期。
失效後果
若招标方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評标,投标自動失效。此時投标人可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若需延期,必須獲得所有投标人的書面同意。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應用場景 |
---|---|---|
投标有效期 | Bid Validity Period | 通用法律文本 |
Tender Validity Period | 英聯邦國家招标 | |
Period of Bid Effectiveness | 世行/亞行項目文件 | |
有效期延長 | Extension of Validity Period | 招标補充通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招标文件應明确投标有效期。國際标準參照世界銀行《采購指南》(Procurement Regulations)第2.21條:投标有效期應給予招标人充足時間完成評标,且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規定的期限。
行業實踐提示:投标人需在報價中考慮有效期内的成本波動風險。例如建材價格波動大的項目,可在投标函注明"報價基于當前市場價格,超期需重新議價"的保留條款。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文本鍊接,此處援引法規名稱但不提供鍊接,建議用戶查閱政府官網發布的原文)
投标有效期是政府采購和招投标活動中的核心概念,其定義和法律依據如下:
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時間内保持有效的期限,目的是确保招标人有足夠時間完成評标、定标及合同籤訂等工作。該期限由招标文件明确規定,且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而非标書落款日期。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項目的投标有效期,應以招标文件規定為準,或參考財政部87號令等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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