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代位權(Subrogation) 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防止債務人消極處置財産。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現《民法典》第535條),代位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英美法系中,"Subrogation" 指一方(如保險公司)替代另一方行使法律權利的行為,常見于保險理賠後對第三方的追償權。例如:
"Subrogation allows an insurer to pursue recovery from a third party responsible for the insured loss."
其法律内涵與中國法中的代位權高度契合,均強調權利主體的替代行使機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通過訴訟方式,且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民法典》第535條)。次債務人可援引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債務人無還款能力為由拒絕履行。
代位權制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通過賦予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能力,有效解決"三角債"問題,維護市場信用體系。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如《合同法解釋一》第11-22條)進一步細化了代位權訴訟的程式規則。
權威參考來源:
代位權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主要用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核心定義和要點如下: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導緻債權人利益受損時,債權人可依法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一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代位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國際投資領域,代位權也指投資國政府因政治風險補償投資者後,取得向東道國政府索賠的權利,但需遵循原投資者權益限度和東道國法律限制。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中的關鍵要素,如需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進一步查閱《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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