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lected representative
"當選代表"在漢英詞典語境中主要指通過法定程式獲得合法職務身份的個人或集體成員。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該詞由"當選"(經投票獲得職位)和"代表"(受委托代替行使職權者)構成複合名詞。
從法律層面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章規定,當選代表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獲得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選票、通過資格審查公示、完成法定宣誓程式。其英文對應詞"elected representative"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中強調代議制民主框架下的授權代理屬性。
在職責範疇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研究》指出,當選代表包含三重法律屬性:選區利益代言人、立法機構組成成員、憲法義務履行主體。典型實例包括全國人大代表依照《憲法》第76條行使立法審議權,以及地方人大代表根據《地方組織法》行使質詢監督權。
“當選代表”指通過法定選舉程式被選為某一群體或機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人員。以下是具體解析:
詞義構成
當選條件
職責與義務
示例用法
該詞常用于政治或組織場景,強調選舉合法性與職責的公共屬性。如需了解人大代表具體權利,可參考《代表法》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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