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bined carrier
【經】 combined transport; mixed traffic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聯合運輸承運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CTO)
指在多式聯運(Multimodal Transport)中,與托運人籤訂全程運輸合同,負責組織不同運輸方式(如海運、鐵路、公路、空運等)銜接,并對貨物從接收至交付的全過程承擔統一責任的承運主體。其核心特征為“一次托運、一單到底、全程負責”。
統一合同責任
作為多式聯運合同的唯一締約方,CTO向托運人籤發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承擔全程運輸義務。即使實際運輸分段委托給其他承運人(如船公司、卡車公司),CTO仍對貨物損失、延誤承擔首要賠償責任。
網狀責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貨物損失發生時,賠償責任通常依據損害發生區段的法律确定。例如:
門到門服務(Door-to-Door Service)
CTO整合運輸鍊,提供從發貨人倉庫到收貨人倉庫的全程物流解決方案,優化中轉效率并降低托運人協調成本。
對比項 | 聯合運輸承運人(CTO) | 單一運輸承運人 |
---|---|---|
合同範圍 | 全程多式聯運合同 | 單一運輸區段合同(如海運) |
責任承擔 | 全程統一責任 | 僅負責自身運輸區段 |
單據類型 | 多式聯運提單(MT B/L) | 海運提單、空運單等 |
服務模式 | 整合多種運輸方式 | 專注特定運輸方式 |
→ 全國人大法律庫
聯合運輸承運人是指在多式聯運中,負責組織或履行全程運輸的合同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聯合運輸(聯運)
指使用兩種及以上運輸方式(如鐵路、公路、海運等),或不同運輸企業基于統一協議共同完成運輸任務的形式。其核心是“一單到底”,即通過同一運輸憑證實現無縫銜接運輸。
承運人
根據《海商法》第42條,承運人指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主體,可能是實際運輸的執行者(實際承運人),也可能是僅承擔合同責任的締約方。
聯合運輸承運人即聯運中的合同責任主體,需對全程運輸負責,即使部分運輸委托給其他企業或方式完成。
全程運輸責任
需确保貨物從起運到交付的全過程安全、按時完成,即使分段運輸由不同主體執行,仍承擔整體責任。
裝卸與安全保障
需遵守裝卸規範,保證貨物在運輸中不受損毀或滅失,否則需按實際損失賠償。
通知義務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避免因延誤産生額外費用。
聯合運輸承運人常見于以下場景: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聯合運輸承運人需兼具組織協調能力和全程責任承擔,是現代物流高效運作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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