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mited jurisdiction
特定管轄權(Specific Jurisdiction)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特定管轄權指法院基于被告與管轄地的特定聯繫(如商業交易、侵權行為發生地等),對與該聯繫直接相關的案件行使的司法管轄權。其核心在于案件争議與管轄地存在實質關聯性,區别于對被告所有糾紛均可管轄的“一般管轄權”。
Specific Jurisdiction refers to a court's authority over a defendant in a lawsuit arising from the defendant'sspecific activities or contacts within the forum state. It is limited to claims related to those activities, as opposed to "general jurisdiction" which covers any dispute involving the defendant.
管轄依據:
需證明被告在管轄地有目的性活動(purposeful availment),例如籤訂合同、銷售産品或實施侵權行為,且原告的訴請直接源于該活動。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1945)。
適用場景:
限制條件:
管轄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正當程式原則(Due Process),确保被告有合理預期可能在該地被訴,避免司法過度擴張。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若産品流入管轄地純屬“隨機或孤立事件”,不構成特定管轄權,強調被告行為需有針對性聯繫。
限制州法院對與本地無實質聯繫案件的管轄權,明确要求争議與管轄地的直接關聯性。
權威文獻引用:
注:法律術語釋義需結合司法實踐動态,以上内容綜合權威法律典籍與經典判例,供專業參考。
特定管轄權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指法院對某些特殊類型案件具有的專屬審理權限,這類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以下是核心要點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專屬管轄(即特定管轄權)指法律強制規定特定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管轄,例如:
普通管轄基于地域或級别劃分,而特定管轄權直接由案件性質決定。例如,普通合同糾紛可協議管轄,但不動産糾紛必須適用專屬管轄。
确保案件由最便利、專業的法院審理,避免管轄權争議,同時維護司法統一性。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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