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钱雇服徭役的人。《宋史·食货志上五》:“使民出泉雇役,即先王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 宋 苏轼 《上皇帝书》:“今者徒闻 江 浙 之间,数郡雇役,而欲措之天下,是犹见 燕 晋 之枣栗, 岷 蜀 之蹲鴟,而欲以废五穀,岂不难哉?” 清 袁枚 《随园诗话》卷二七:“ 温公 欲復差役, 东坡 力争,欲仍行雇役,人皆是 东坡 而非 温公 。不知雇役便在一时,差役利在万世。”
(2).受雇的仆役。 梁启超 《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第二章:“他国之神权,以君主为天帝之化身, 中国 之神权,以君主为天帝之雇役。”
雇人服役。 宋 王安石 制订新法“雇役法”(即免役法),令民输钱于官,更募人以代役。 清 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胥吏》:“自 王安石 改差役为僱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为胥吏矣。”
雇役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以缴纳钱财代替亲身服劳役,或雇佣他人代役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包含两方面:一是官府允许民众通过支付货币替代力役,二是个人自行出资雇人承担劳役义务。
从制度沿革来看,雇役制在宋代形成完整体系。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的"募役法"(1071年)规定:原需亲身服役的民户按户等缴纳"免役钱",官府用此资金雇佣专人服役。这种改革减轻了农户的劳役负担,但加重了中下层民户的经济压力,成为变法争议焦点之一。清代《赋役全书》记载,雇役银两已纳入正项赋税体系,标志着劳役货币化的完成。
词语构成方面,"雇"字本义为租赁劳动力,《说文解字》释作"佣也";"役"指官方征发的无偿劳动,《周礼》郑玄注称"役谓发民役作"。二字组合精确体现了该制度的本质特征。现代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中指出,雇役制是封建社会后期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的重要标志。
(主要参考来源:《宋史·食货志》《汉语大词典》《中国赋役制度史》)
雇役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徭役制度,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政策制度层面
指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雇役法"(又称免役法),核心是允许民众缴纳钱财代替亲自服役,由官府统一招募人员代役。该制度改变了传统按户强制征调劳役的方式。
劳动力雇佣层面
广义上也指受雇从事劳役的仆役或劳动力,如梁启超曾用该词描述受雇的仆役群体。
该制度被收录于《宋史·食货志》,是王安石变法中经济改革的重要部分,标志着劳役从人身强制向货币化转变的尝试。现代学者认为其体现了早期"以钱代役"的社会管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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