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錢雇服徭役的人。《宋史·食貨志上五》:“使民出泉雇役,即先王緻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 宋 蘇轼 《上皇帝書》:“今者徒聞 江 浙 之間,數郡雇役,而欲措之天下,是猶見 燕 晉 之棗栗, 岷 蜀 之蹲鴟,而欲以廢五穀,豈不難哉?” 清 袁枚 《隨園詩話》卷二七:“ 溫公 欲復差役, 東坡 力争,欲仍行雇役,人皆是 東坡 而非 溫公 。不知雇役便在一時,差役利在萬世。”
(2).受雇的仆役。 梁啟超 《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第二章:“他國之神權,以君主為天帝之化身, 中國 之神權,以君主為天帝之雇役。”
雇人服役。 宋 王安石 制訂新法“雇役法”(即免役法),令民輸錢于官,更募人以代役。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胥吏》:“自 王安石 改差役為僱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為胥吏矣。”
雇役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以繳納錢財代替親身服勞役,或雇傭他人代役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一是官府允許民衆通過支付貨币替代力役,二是個人自行出資雇人承擔勞役義務。
從制度沿革來看,雇役制在宋代形成完整體系。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的"募役法"(1071年)規定:原需親身服役的民戶按戶等繳納"免役錢",官府用此資金雇傭專人服役。這種改革減輕了農戶的勞役負擔,但加重了中下層民戶的經濟壓力,成為變法争議焦點之一。清代《賦役全書》記載,雇役銀兩已納入正項賦稅體系,标志着勞役貨币化的完成。
詞語構成方面,"雇"字本義為租賃勞動力,《說文解字》釋作"傭也";"役"指官方征發的無償勞動,《周禮》鄭玄注稱"役謂發民役作"。二字組合精确體現了該制度的本質特征。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中指出,雇役制是封建社會後期人身依附關系松弛的重要标志。
(主要參考來源:《宋史·食貨志》《漢語大詞典》《中國賦役制度史》)
雇役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徭役制度,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政策制度層面
指宋代王安石變法中的"雇役法"(又稱免役法),核心是允許民衆繳納錢財代替親自服役,由官府統一招募人員代役。該制度改變了傳統按戶強制征調勞役的方式。
勞動力雇傭層面
廣義上也指受雇從事勞役的仆役或勞動力,如梁啟超曾用該詞描述受雇的仆役群體。
該制度被收錄于《宋史·食貨志》,是王安石變法中經濟改革的重要部分,标志着勞役從人身強制向貨币化轉變的嘗試。現代學者認為其體現了早期"以錢代役"的社會管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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