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察的官吏。《晏子春秋·谏下二》:“以树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伤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义也。”《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古来清官察吏,不止一人。”
察吏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义、历史职能及制度背景三方面解析:
本义为“仔细看;调查”,《说文解字》释为“复审也”,引申为监察、考核。如《论语·卫灵公》载“众恶之,必察焉”,强调审慎核查。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指古代官吏的通称,特指低级官员或官府办事人员。《周礼·天官》有“六曰吏,以治万民”之说。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察吏”作为动宾结构,指监察、考核官吏的行为,是古代官僚体系的重要监督机制:
历代设有“监察御史”等官职专司官吏督察。如《新唐书·百官志》载,唐代御史台“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其核心即“察吏安民”。
来源:《新唐书·百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明清时期推行“考满法”,以“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评定官吏政绩,由都察院协同吏部执行,史称“大察”。
来源:《明史·选举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察吏”在文献中常与“安民”并提,体现“吏治清明则百姓安居”的治理逻辑。如清代魏源在《默觚·治篇》中强调:“察吏欲其严,用吏欲其宽”,揭示考核与任用的辩证关系。
来源:魏源《默觚集》(岳麓书社整理本)
权威参考来源说明:
(注:因古籍原版无直接网络链接,此处标注纸质出版物信息以供溯源。)
“察吏”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含义 “察吏”由“察”(观察、辨别)和“吏”(官员)组成,核心含义是对官员品行与能力的考察。在古汉语中,既可作为动词短语使用(指考察官吏的行为),也可作为名词,特指明察秋毫的官吏。
二、用法与示例
动词性用法
指对官员的监督与评价,如古代文献中提到的“下车伊始,考试观风,发策问弊,严察吏治”(出自《察吏造句》),强调通过观察官员行为来整顿吏治。
名词性用法
指称公正严明的官员,例如《晏子春秋》中提到的“察吏之法”,以及《初刻拍案惊奇》中“清官察吏”的表述,均突出官吏的明察特质。
三、相关背景
该词常见于历史文献,反映古代对官员选拔与监督的重视。其核心思想是通过严格考察确保官吏队伍的清廉与能力,属于传统政治文化中的重要概念。
提示: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古籍案例或历史背景,可参考《晏子春秋》《初刻拍案惊奇》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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