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 汉 时的一种徒刑。因最初为宗庙采薪而得名。鬼薪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劳动等。《史记·秦始皇本纪》:“尽得 毐 ( 嫪毐 )等……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 裴駰 集解:“ 应劭 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 如淳 曰:‘《律説》鬼薪作三岁。’”《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宋 陆游 《新秋感事》诗之二:“强颜未忍乞墦祭,积毁仅逃输鬼薪。”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古用 苗 制,施行肉刑, 汉文 免之,改为囚徒、髠钳、鬼薪,役作, 隋文 代之以答杖流徙。”
“鬼薪”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名称,属于劳役刑的一种,主要盛行于秦汉时期。以下是该词的详细解释:
一、字义与刑罚性质
“鬼薪”由“鬼”与“薪”二字构成:
此刑强制男性罪犯入山采伐薪柴,属轻于城旦(筑城劳役)的刑罚,刑期通常为三年。
二、历史背景与适用对象
最早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汉代《汉书·惠帝纪》亦载:“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皆鬼薪。”
多用于轻微犯罪,如盗窃宗庙器物(《史记·秦始皇本纪》:“敢有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官吏失职等。
三、刑罚演变与文化关联
四、学术研究参考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指出鬼薪体现“刑人于贱役”的等级观念(中华书局,2003年)。
《睡虎地秦墓竹简》收录律文证实鬼薪的适用场景(文物出版社,1990年)。
参考资料来源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为权威出版物;部分研究著作可通过国家图书馆数据库或出版社官网检索书目信息。)
“鬼薪”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制度,具有多重含义和特点。以下为详细解析:
定义与起源
该刑罚最初因要求罪犯为宗庙采伐薪柴(祭祀燃料)而得名。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嫪毐案中从犯即被判处“鬼薪”,说明其刑罚等级轻于死刑和城旦(更重的劳役刑)。
刑期与性质
鬼薪属于徒刑,刑期通常为三年(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受刑者需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土木工程等重体力劳动。
职责扩展
部分受刑者会被指派看守贵族墓地,形成世代相传的职分。这些看守者身份类似奴隶,除非特赦不得脱离职守,且不能组建家庭,仅以延续职分为目的短暂接触女性。
社会地位
鬼薪人群属于贱民阶层,承担着“给鬼燃柴”的祭祀职能,其存在反映了古代“事死如事生”的丧葬观念。这种身份往往伴随家族延续,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补充说明
不同文献对“鬼薪”的解释侧重不同:高权威史料(如汉典、史记)着重其刑罚属性,而民间说法(如、6)补充了职分世袭等社会身份特征,两者共同构成对这一制度的完整认知。
百不失一败迹拔类超群边糈编置彼我伯讨不媚不沙成文晨暮菗蒢酬生日辞免大包淡粉钓车雕胡第三産业短日法螺范像襆头鮯鮯更新公共关系学汗气椒屏桀骜难驯节假日警巡九奥绢布厉世磨钝熝头僧卖履分香玫瑰紫难产匿迹潜形盘缘钱锅子情种栖托三恶趣伤俘时激事齐事楚失事手械速賔踏践体变瓦盆伪传緼黂文论渥恩仙木邪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