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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的意思、鬼薪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鬼薪的解釋

秦 漢 時的一種徒刑。因最初為宗廟采薪而得名。鬼薪從事官府雜役、手工業生産勞動以及其它各種重體力勞動等。《史記·秦始皇本紀》:“盡得 毐 ( 嫪毐 )等……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 裴駰 集解:“ 應劭 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也。’ 如淳 曰:‘《律説》鬼薪作三歲。’”《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宋 陸遊 《新秋感事》詩之二:“強顔未忍乞墦祭,積毀僅逃輸鬼薪。”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古用 苗 制,施行肉刑, 漢文 免之,改為囚徒、髠鉗、鬼薪,役作, 隋文 代之以答杖流徙。”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鬼薪”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名稱,屬于勞役刑的一種,主要盛行于秦漢時期。以下是該詞的詳細解釋:

一、字義與刑罰性質

“鬼薪”由“鬼”與“薪”二字構成:

二、曆史背景與適用對象

  1. 起源與記載

    最早見于《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漢代《漢書·惠帝紀》亦載:“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皆鬼薪。”

  2. 適用罪行

    多用于輕微犯罪,如盜竊宗廟器物(《史記·秦始皇本紀》:“敢有抉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官吏失職等。

三、刑罰演變與文化關聯

四、學術研究參考

  1. 法制史著作: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指出鬼薪體現“刑人于賤役”的等級觀念(中華書局,2003年)。

  2. 簡牍文獻:

    《睡虎地秦墓竹簡》收錄律文證實鬼薪的適用場景(文物出版社,1990年)。


參考資料來源

  1.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2. 張晉藩《中國法制史》(商務印書館)
  3. 中華書局《二十四史》點校本(《漢書》《史記》相關紀傳)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為權威出版物;部分研究著作可通過國家圖書館數據庫或出版社官網檢索書目信息。)

網絡擴展解釋

“鬼薪”是秦漢時期的一種刑罰制度,具有多重含義和特點。以下為詳細解析:

  1. 定義與起源
    該刑罰最初因要求罪犯為宗廟采伐薪柴(祭祀燃料)而得名。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嫪毐案中從犯即被判處“鬼薪”,說明其刑罰等級輕于死刑和城旦(更重的勞役刑)。

  2. 刑期與性質
    鬼薪屬于徒刑,刑期通常為三年(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受刑者需從事官府雜役、手工業生産、土木工程等重體力勞動。

  3. 職責擴展
    部分受刑者會被指派看守貴族墓地,形成世代相傳的職分。這些看守者身份類似奴隸,除非特赦不得脫離職守,且不能組建家庭,僅以延續職分為目的短暫接觸女性。

  4. 社會地位
    鬼薪人群屬于賤民階層,承擔着“給鬼燃柴”的祭祀職能,其存在反映了古代“事死如事生”的喪葬觀念。這種身份往往伴隨家族延續,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

補充說明
不同文獻對“鬼薪”的解釋側重不同:高權威史料(如漢典、史記)着重其刑罰屬性,而民間說法(如、6)補充了職分世襲等社會身份特征,兩者共同構成對這一制度的完整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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