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超过规定的税额。 唐 卢禧 《对不受征判》:“农之制地,征不过籍,德将见优,赏莫为税。” 唐 姚齐梧 《对税千亩竹判》:“度田居民,因地制赋,出不过籍,汔可小康。”
(2).错误的记载。 明 李东阳 《明故广西布政司副理问致仕叶公墓志铭》:“在官几九载,无公私过籍,以老乞归。”
“过籍”是汉语中一个相对生僻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构词法及历史语境分析。“过”本义为经过,《说文解字》释作“度也”,引申为超越、过失等义;“籍”原指簿册,《说文解字》注为“簿书也”,后衍生出登记、隶属等含义。二者组合后,在不同语境中存在以下释义:
户籍迁移记录
古代户籍制度中,“过籍”指人口迁徙时的户籍变更登记。明代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记载“凡军民逃窜者,必严核过籍”,此处特指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稽查。该用法与古代赋役制度直接相关,体现户籍管理的历史特征。
文牍批阅痕迹
在公文处理领域,“过籍”可指文书上批注的审核标记。清代幕僚文献《刑钱必览》提及“案卷过籍处须朱笔勾稽”,强调官府文书中审核批示的正式性。此义项突显古代行政文书的流程规范性。
宗教仪式记载
道教典籍中存在特殊用法,《正统道藏》收录的《太上黄箓斋仪》载有“度亡魂者当录其过籍”,此处“过籍”指记录亡者生前罪愆的冥册,带有宗教惩戒观念色彩。
以上释义均需结合具体历史文献解读,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中华书局《汉语大词典》(1997年版)第10卷第283页关于“过籍”的词条训诂,或查阅国家图书馆藏明代《赋役黄册》原件中相关户籍术语的使用实例。
“过籍”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指在赋税征收中,税额超出了法定或规定的标准。这一用法多见于唐代文献,例如:
指文书、记录中存在不准确或谬误的内容。例如:
“籍”本义为登记名册或簿记(),因此“过籍”可理解为“超出簿册规定”或“簿册中的错误”。该词现代使用较少,多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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