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 元年,諭贝勒大臣曰:‘国人有事,当诉於公所,毋得诉於诸臣之家。’”
(2).处理公众事务的机关、团体。同业或同乡组织,除称会馆外,亦名公所。如布业公所,四明公所等。
(3).处理公众事务的机关、团体。旧时的区、镇、乡、村政府,称区公所、镇公所、乡公所、村公所。 杨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五章:“今夜里,我看见你从村公所跑出来的那个神气,我就更不放心,所以住在你对面的殿里。”
(4).处理公众事务的机关、团体。旧时亦以称收容处所,如 清 末 扬州 收容乞丐的机关,即名“栖流公所”。帮会组织也称“公所”。 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一部十三:“ 萧队长 叫 刘胜 去看 李振江 的那天下晚, 刘胜 闯到 韩老六 摆香堂的公所院子里,从玻璃窗户里看见屋里点着灯, 韩长脖 正在跟 李振江 说话。”原注:“公所,青帮公所。”
"公所"一词在汉语中具有特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主要可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其含义:
指旧时办理地方公务的机构或场所,兼具行政与社交功能。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定义为:"旧时地方上办理公务的处所"。
示例:明清时期的"乡公所"负责基层赋税、治安等事务,如清代《保定府志》载:"各村设公所,集众议公事"。
行政公所
清末至民国初年的地方行政单位,如"区公所""镇公所",职能近似现代乡镇政府,管理户籍、民政及公共建设。
来源:徐珂《清稗类钞·爵秩类》载:"州县以下置区、乡公所,掌赋役讼案"。
行业/同乡组织
工商业行会或同乡会馆的办公场所,如"绸缎公所""潮州公所",兼具议事、仲裁、互助功能。
来源:《上海碑刻资料选辑》收录清乾隆四十八年《浙绍公所碑》:"同业汇于公所,定行规,平市价"。
慈善机构
部分公所承担济贫、施药等公益职能,如清代"栖流公所"收容流民。
来源:《光绪顺天府志》载:"京师设栖流公所六处,冬施粥药,夏给席扇"。
在当代语境中,"公所"一词仍用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如"里办公处"),或指代某些传统组织的旧址(如"苏州评弹公所")。
来源:台湾《地方制度法》第四条明确"乡、镇、县辖市设公所为行政机构"。
权威参考依据:
“公所”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其解释需结合历史背景和具体使用场景:
一、基本含义
官府机构
指旧时地方政府的办公场所,如区、乡、村级别的行政单位。例如《清史稿》记载“国人有事,当诉於公所”,表明公所是处理民众事务的官方机构。
行业或同乡组织
旧时同业或同乡团体设立的办事机构,兼具联络与协调功能。典型例子包括“布业公所”“四明公所”等,这类组织类似会馆,负责行业规范或同乡互助。
二、历史演变
三、现代用法 现代语境中,“公所”多指政府机关或行政部门,例如“市公所”“镇公所”等名称仍在中国台湾地区沿用。此外,部分传统组织(如侨胞团体)也可能保留“公所”作为办公场所的称呼。
四、文学与实例 杨沫在《青春之歌》中提到的“村公所”,反映了这一机构在近代乡村治理中的角色。而“四明公所”等历史建筑,则成为研究近代社会组织的重要实物资料。
“公所”兼具行政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双重属性,其含义随时代变迁从官府扩展至民间团体。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区分历史与当代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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