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都察院副长官左副都御史的别称。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仲副宪》:“ 纯皇帝 嘉其敢言,由御史立擢副宪,以旌其直。”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一:“ 闽 中自 李文贞 、 蔡文勤 二公重振 龟山 考亭 之绪,薪尽火传,理学大畅。继之者, 寧化 副宪 雷翠亭 先生 鋐 也。”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副宪”一词的含义需结合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进行分析:
一、基本含义 指副官职位,源于古代行政体系中的层级分工。“副”表示辅助性职务,“宪”代指行使行政或司法权的官员。该词多用于描述官员体系中辅助主官的次级职位。
二、清代特定用法 在清代官职体系中,“副宪”特指都察院的副长官——左副都御史(从三品),主要职责包括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等。该称谓在《啸亭杂录》等清代文献中多次出现,如记载雷鋐曾任此职时称其为“宁化副宪”。
三、明代官职辨析 有资料显示明代存在类似称谓,但所指官职不同。如明代京卫指挥使司的副职官员(正三品)可能被非正式称为副宪,但这一用法缺乏清代文献佐证的普遍性。
补充说明 该词属于历史官制术语,现代汉语中已无实际使用场景。具体释义需结合文献年代,如清代典籍中的“副宪”特指都察院副职,而其他朝代的类似称谓可能存在职能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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