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都察院副长官左副都御史的别称。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仲副宪》:“ 纯皇帝 嘉其敢言,由御史立擢副宪,以旌其直。”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一:“ 闽 中自 李文贞 、 蔡文勤 二公重振 龟山 考亭 之绪,薪尽火传,理学大畅。继之者, 寧化 副宪 雷翠亭 先生 鋐 也。”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副宪是中国古代官职体系中的历史称谓,主要用于明清两代监察机构的副职官员。根据《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中华书局,1998年)记载,该词源于都察院的官职体系,"宪"指代监察法规,"副"即辅助之意,合称"副宪"特指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的尊称。在明代官制中,都察院设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秩正三品,与佥都御史共同辅助都御史行使监察百官、弹劾不法之权。
清代延续此制,《清史稿·职官志》载明,副都御史作为都察院核心官员,除监察职责外,还参与重大案件的"九卿会审",并负责监察地方各省刑名案件。其实际地位高于六部侍郎,常作为地方总督、巡抚的加衔,具有"代天子巡狩"的特殊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副宪"并非正式官名,而是明清时期对副都御史的尊称。这一称谓演变自《周礼》"宪禁于官"的监察理念,反映了古代监察制度中"以副贰正"的权力制衡思想。现代汉语中该词已不作为独立词汇使用,仅见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
“副宪”一词的含义需结合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进行分析:
一、基本含义 指副官职位,源于古代行政体系中的层级分工。“副”表示辅助性职务,“宪”代指行使行政或司法权的官员。该词多用于描述官员体系中辅助主官的次级职位。
二、清代特定用法 在清代官职体系中,“副宪”特指都察院的副长官——左副都御史(从三品),主要职责包括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等。该称谓在《啸亭杂录》等清代文献中多次出现,如记载雷鋐曾任此职时称其为“宁化副宪”。
三、明代官职辨析 有资料显示明代存在类似称谓,但所指官职不同。如明代京卫指挥使司的副职官员(正三品)可能被非正式称为副宪,但这一用法缺乏清代文献佐证的普遍性。
补充说明 该词属于历史官制术语,现代汉语中已无实际使用场景。具体释义需结合文献年代,如清代典籍中的“副宪”特指都察院副职,而其他朝代的类似称谓可能存在职能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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