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则条例。 宋 陈亮 《与王季海丞相书》:“今一任回改官,於格例极易拈掇。丞相若拔擢而用之,必将有为报效者。”《元典章·吏部二·选格》:“ 至元 十九年十月,中书省来呈,定到 江 淮 官员格例,乞照验事都省,逐一定夺。”
“格例”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代规范、条例或程式化的标准。根据《汉语大词典》及历史文献考证,该词在不同语境中呈现以下三层释义:
律法规范
宋代至元代文献中,“格例”常指法律条文或行政规章。例如《元典章》中多次提及“拟定格例”,即制定法律条例以规范官员行为或财政管理。《中国历史大辞典》指出,元代“格例”具有法律效力,是政府处理事务的准则来源。
公文程式
在文书学范畴,“格例”特指官方文书的固定格式。明代黄训辑《名臣经济录》记载:“奏疏须遵格例”,强调公文须符合既定格式要求。这类程式化规范保障了古代政务文书的统一性。
体例范式
清代考据学家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拓展词义,将“格例”引申为学术著作的编纂体例,强调“著述必严格例”的学术规范原则。此用法多见于典籍校勘领域,体现对知识体系化的追求。
“格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根据语境和历史文献可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如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左传》《元典章》等文献原文,或权威字典如《汉语大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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