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則條例。 宋 陳亮 《與王季海丞相書》:“今一任回改官,於格例極易拈掇。丞相若拔擢而用之,必将有為報效者。”《元典章·吏部二·選格》:“ 至元 十九年十月,中書省來呈,定到 江 淮 官員格例,乞照驗事都省,逐一定奪。”
“格例”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規範、條例或程式化的标準。根據《漢語大詞典》及曆史文獻考證,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呈現以下三層釋義:
律法規範
宋代至元代文獻中,“格例”常指法律條文或行政規章。例如《元典章》中多次提及“拟定格例”,即制定法律條例以規範官員行為或財政管理。《中國曆史大辭典》指出,元代“格例”具有法律效力,是政府處理事務的準則來源。
公文程式
在文書學範疇,“格例”特指官方文書的固定格式。明代黃訓輯《名臣經濟錄》記載:“奏疏須遵格例”,強調公文須符合既定格式要求。這類程式化規範保障了古代政務文書的統一性。
體例範式
清代考據學家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拓展詞義,将“格例”引申為學術著作的編纂體例,強調“著述必嚴格例”的學術規範原則。此用法多見于典籍校勘領域,體現對知識體系化的追求。
“格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根據語境和曆史文獻可分為以下兩個層面: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左傳》《元典章》等文獻原文,或權威字典如《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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