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告凶兆。《诗·小雅·十月之交》:“日月告凶,不用其行。” 郑玄 笺:“告凶,告天下以凶亡之徵也。”一说“告凶”为天时不顺之谓。见 清 马瑞辰 《毛诗传笺通释》卷二十。
“告凶”是汉语中一个具有警示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为“预示灾祸或不幸的征兆”。从构词法分析,“告”表示告知、预示,“凶”指灾祸、不祥,两者结合构成动宾结构,强调通过某种现象传递凶险信息。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描述自然异象、占卜结果等超自然预警,例如《易经》中“天垂象,见吉凶”即隐含告凶之理。
在词义演变中,“告凶”逐渐从神秘主义语境扩展至社会生活领域。如《汉书·五行志》记载:“彗星见,告凶于四方”,指天象异常预示国家动荡。现代汉语中虽不常用,但在研究古典文献或民俗文化时仍具学术价值,如《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为“报知凶兆”并引《周礼》注疏佐证。
语言学层面,“告凶”属于偏正式合成词,符合汉语双音节化发展趋势。其语义特征包含[+预示性][+负面性][+信息传递],与“报丧”“示警”构成近义关系,但更具书面语体色彩。在语用功能上,多用于历史叙述或文学描写,体现汉语词汇承载传统文化记忆的特点。
“告凶”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具体如下:
告发凶案
指向官府举报犯罪行为或重大违法事件,强调通过法律途径追责凶手。这一用法源自古代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依赖,常见于描述检举、揭发等场景。
预示凶兆
源自《诗经·小雅·十月之交》:“日月告凶,不用其行。”此处指天象异常(如日食、月食)预示灾祸或凶险,郑玄注解为“告天下以凶亡之征”。清代学者马瑞辰进一步解释为“天时不顺”的象征。
该词属于较冷门的文言词汇,现代使用频率较低,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指向。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毛诗传笺通释》等古籍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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