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御史的别称。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事始二》:“察官不得论事,自 常希古 始。 常 盖 元祐 间 东坡 所荐也。”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洪君畴》:“窃惟今日阉寺骄恣特甚,宰执不闻正救,臺諫不敢谁何。一新入孤立之察官,乃鋭意出身攻之,此岂易得哉!”
根据《汉语大词典》(汉典网 zdic.net)的释义,“察官”为古代官职名称,特指负责监察、弹劾事务的官员。该词最早见于唐代监察体系,宋元时期延续设置,主要职能包括监督百官行为、检举不法之事。《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补充说明,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即属此类官职,掌纠劾内外百司之职,拥有直接向皇帝呈报的特权。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撰的《中国古代官制大辞典》中,“察官”被定义为中央监察机构的核心成员,需具备“清正廉明,学识渊博”的资质要求,其选拔标准严于普通文官。该职位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受皇权制约,职能范围随朝代更迭有所变化。
“察官”是中国古代官职体系中与监察相关的特定称谓,其含义和职能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
“察官”是监察御史的别称,主要职责为监督百官、弹劾不法行为(,)。该词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如吴曾《能改斋漫录》记载:“察官不得论事,自常希古始。”
秦汉时期
中央设御史大夫,兼具秘书与监察职能。西汉末年起,御史中丞成为专职监察官,东汉设立“御史台”作为独立监察机构()。
隋唐时期
御史台职权扩大,御史大夫成为最高监察长官,可弹劾宰相及皇族。唐代监察官需“耿直敢言、公正无私”,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宋元明清
监察体系进一步系统化,宋代察官需通过严格选拔,明清时期督察院成为中央监察主体,职权涵盖司法、行政等多领域()。
需注意“察官”与当代“检察官”职能不同:前者是古代行政监察官员,后者是现代司法体系中负责公诉、法律监督的司法人员(,)。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监察制度,可参考《史记》《通典》等文献,或查阅网页、中盐城市纪委监委等权威机构的历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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