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咏唱诗篇。《左传·襄公十六年》:“ 晋侯 与诸侯宴于 温 ,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 杜预 注:“歌古诗,当使各从义类。”《墨子·公孟》:“君与父母、妻、后子死,三年丧服……歌诗三百,舞诗三百。” 孙诒让 间诂:“《周礼·小师》注云:歌,依咏诗也。”
(2).配有乐谱可以歌唱的乐府诗。 章炳麟 《国故论衡·辨诗》:“ 汉 世所谓歌诗者,有声音曲折,可以弦歌,如《河南周歌声曲折》七篇,《周謡歌诗声曲折》七十五篇是也。故《三侯》、《天马》诸篇, 太史公 悉称诗。盖《乐府》外无称歌诗者。” 朱自清 《中国歌谣》三:“这些歌诗决不是徒歌,一因其中有‘曲折’(即乐谱),二因它们都在《乐府》。”
(3).泛指诗歌。 晋 崔豹 《古今注·音乐》:“ 明帝 为太子,乐人作歌诗四章,以赞太子之德。” 前蜀 韦庄 《乞彩笺歌》:“我有歌诗一千首,磨礱山岳罗星斗。” 宋 范仲淹 《即席呈太傅相公》诗:“ 白傅 歌诗传海外, 晋公 桃李满人间。” 清 莫友芝 《<巢经巢诗抄>序》:“论吾子平生著述,经训第一,文笔第二,歌诗第三。”
歌诗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可分为三个核心维度,兼具文学形式与艺术表现的双重属性:
歌诗指可配乐吟唱的诗歌,是诗与乐结合的产物。
“歌”本义为咏唱,《说文解字》释为“咏也”;“诗”为言志韵文,《毛诗序》称“诗者,志之所之也”。二字合称,强调以声律传达情感的文体形式。
《汉语大词典》界定为“可歌唱的诗”,《辞源》补充“古代诗歌可入乐者”,如《诗经》中的风、雅、颂皆属此类(来源:《汉语大词典》《辞源》)。
歌诗与音乐共生,《诗经》《楚辞》及汉乐府均为代表。如《汉书·艺文志》单列“歌诗”类目,收录宫廷乐舞歌词(来源:《中国文学史》)。
白居易提出“歌诗”与“杂诗”之别,其《与元九书》称“自拾遗来,凡所适所感,关于美刺兴比者,谓之讽谕诗;其余谓之杂律诗、歌行、歌诗”(来源:《白居易集校注》)。此时“歌诗”特指可入乐的短篇韵文。
当代学者强调其表演性与文本性的统一:
(注:因部分古籍原典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物为准。)
“歌诗”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指以吟唱或朗诵的方式表达诗歌内容。这一用法最早见于《左传·襄公十六年》记载的“歌诗必类”,意为吟唱古诗需符合其义类。例如春秋时期,诸侯宴会中常通过歌诗传递礼仪与思想。
特指配有乐谱、可演唱的乐府诗。乐府诗是汉代设立的官方音乐机构采集的民歌或文人创作诗,部分作品被谱曲传唱,如《陌上桑》《孔雀东南飞》等。这类诗歌兼具文学性与音乐性。
广义上可代指所有诗歌体裁。例如晋代崔豹《古今注》提到“乐人作歌诗四章”,宋代范仲淹诗句“白傅歌诗传海外”,均以“歌诗”指代诗歌作品。这一用法在历代文献中较为常见。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左传》《古今注》等古籍,或查阅汉典、沪江词典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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