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属州输送与节度、观察使府的赋税,谓之“送使”。《新唐书·食货志二》:“﹝ 宪宗 ﹞分天下之赋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宰相 裴垍 又令诸道节度、观察调费取於所治州,不足,则取於属州;而属州送使之餘与其上供者,皆输度支。”《资治通鉴·后晋天福元年》“凡财赋应留使之外尽将取之” 元 胡三省 注:“ 唐 制,诸州财赋为三:一、上供,输之京师,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输送於节度,观察使府;三、留州,留为州家用度。”
“送使”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派遣或护送使者完成特定使命。这一词汇常见于唐代官文及史籍记载,具体释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源构成
“送”为动词,表护送、遣行;“使”指使者或出使任务。二字结合后,既包含人员护送的动作,又强调使节身份的官方性质,例如《唐会要·卷六十一》载:“诸道进奏官,不得授御史已上官,仍于本道量给赐赠,以送使回。”
二、历史语境中的双重指向
三、词义扩展
宋代后该词衍生出“送往迎来”的礼仪内涵,《朱子语类·卷一百六》以“送使”描述官员交接时的礼节性往来,体现词义从具体行动向礼仪程序的转化(引自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
注:本文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唐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2021修订版)等权威辞书,历史文献标注版本信息以强化考据依据。
“送使”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解释,需结合历史背景和文献资料进行区分:
基本含义:指唐代地方属州将赋税的一部分输送至节度使、观察使府库的财政制度。
历史背景:
根据《新唐书·食货志》和《资治通鉴》记载,唐代中后期实行赋税“三分法”:
基本含义:指派遣使者或代表团传递贺礼、信件等礼节性行为,常见于外交或礼仪场景。
结构分析:动宾结构,由“送”(递送)和“使”(使者)组成。
阿里斯托芬百人会班序卑尔根不死不生恻念持久之计传教士椽桷笃疾独言渎斁二不楞妨克分校伏伺覆音蜉蝤感遇诗公摊骇异孩子王合沓黄栗留浑璞蹇蹷交神祭报究识句剥举要删芜款矻立马造桥罗裙包土侣伴买物历穆护鎗旗钱龙宴凄悼岂可青肿秋根诠发人模人样入话三岛十洲瑟汩势阱水精帘缌缞谈燕讬书惟利是命吴质现有小掠小拇指小牌潇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