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产到户的意思、包产到户的详细解释
包产到户的解释
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词语分解
- 包产的解释 根据商定的产量、产值等指标,由一个人或一个生产单位负责完成包产合同包产指标详细解释 根据土地、生产工具、技术、劳动力等条件订出产量指标,由个人或生产单位负责完成:包工~ㄧ~到户。
- 户的解释 户 ù 一扇门,门:门户。窗户。户枢不蠹。夜不闭户。 人家:户口。户主。门户之见(亦指派别上的成见)。 会计部门称账册上有业务关系的团体或个人:户头。开户。 门第:门当户头。 姓。 笔画数:; 部首
专业解析
包产到户是中国农村改革初期推行的一项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指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耕地按人口或劳动力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负责农业生产全过程,并承诺完成约定的产量指标。其核心是通过明确生产责任与收益分配关系,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以下是具体解析:
一、词语定义与制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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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关系
集体经济组织(如生产队)作为发包方,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分包给农户,农户作为承包方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产量任务。剩余农产品归农户所有,形成“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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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权益
农户需独立承担生产投入(种子、肥料等)和田间管理责任,同时享有超额产量的支配权。若未完成承包产量则需赔偿,体现“联产计酬”原则。
二、历史背景与政策演进
- 起源:1978年安徽小岗村农民自发实行“大包干”,后经中央政策认可。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首次明确支持包产到户。
- 制度化: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成为全国农村基本经营形式。
- 法律保障: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30年不变,赋予农民长期土地使用权。
三、社会影响与意义
- 生产效率提升:1978-198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从3.05亿吨增至4.07亿吨,年均增幅达4.95%(国家统计局数据),解决了温饱问题。
- 生产关系变革:打破人民公社“大锅饭”模式,推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为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民流动创造制度基础。
四、权威文献参考
-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
- 国家农委:《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82〕1号文件)。
- 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2001年发布。
注:因部分政策文件无公开电子版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物及官方文件名称为主。
网络扩展解释
“包产到户”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其含义和特点如下:
基本定义
包产到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耕地、生产任务等按户(家庭)分配承包,农户自主经营并承担产量责任。具体表现为:
- 承包关系:农户与集体签订合同,承包土地并承诺完成规定的产量、税收和集体提留任务。
- 分配方式:超产部分归农户所有,减产则需赔偿,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核心特点
- 公有制基础: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农户仅享有承包经营权。
- 统分结合: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统一规划、调配和核算,农户负责具体生产。
- 自主性:农户可决定种植品种、劳动力分配等,经营成果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
历史背景与作用
- 起源: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试行,后在全国推广。
- 目的:打破“大锅饭”模式,通过“责任到户”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粮食短缺问题。
- 成效:显著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成为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举措。
补充说明
- 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略有区别:前者需按产量结算报酬,后者则直接承包税费任务,剩余全归农户。
- 该制度为后续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奠定了基础。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相关法律文件或农村经济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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