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伍与名籍。《管子·七法》:“符籍不审,则姦民胜;刑法不审,则盗贼胜。” 唐 刘禹锡 《莫徭歌》:“ 莫徭 自生长,名字无符籍。” 章炳麟 《革命道德说》:“又况天造草昧,壮士乌集,纪律未申,符籍未著,不以一身拊循士卒,共同安危,而欲人为尽力,虽乳儿知其不能矣。”
符籍是古代中国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重要术语,其含义可从词源和功能两个层面解析。从构词法分析,“符”本义为信物凭证,《说文解字》释作“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特指官方颁发的契约凭证;“籍”则指记载名册,《周礼·秋官》郑玄注称“谓书其户口之数”,引申为登记造册的簿记系统。
在具体行政运作中,符籍特指官吏身份核验与户籍管理的复合体系。唐代杜佑《通典·职官》记载:“凡官吏皆给符印,具录名籍”,说明其包含身份凭证(符)与登记档案(籍)的双重属性。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进一步阐释,符籍系统既用于考核官员政绩,也作为征收赋役的法定依据,形成了“以符验正身,以籍核丁口”的治理模式。
该制度的演变轨迹清晰可见:秦汉时期作为军事调度的兵符制度,至隋唐发展为涵盖文武官员的完整身份认证体系,最终在明清与黄册制度深度融合,成为维系古代户籍管理的重要机制。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特别指出,符籍在行政实践中具有“防奸伪、明贵贱”的核心功能。
“符籍”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符籍”由“符”和“籍”组成:
主要涉及两方面:
“符籍”与“符节”“户籍”存在关联,但更强调两者的结合性功能,类似现代身份证与户口簿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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