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伏辩 ”。
伏辨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文书术语,指被告在司法审讯中自愿认罪并签字的书面供状。该词最早见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含义包含三方面:一是当事人对罪责的主动承认,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三是作为案件定谳的关键证据。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伏"字取"屈服、服罪"之义,《说文解字》释作"司人也",引申为甘愿接受惩处;"辨"通"辩",指经审问后的陈词辩白。《刑案汇览》记载:"凡狱具,必取伏辨,以为信狱。"说明此类文书在司法程序中的必要性。
清代律例规定,伏辨需包含四项要素:①具体犯罪事实陈述;②承认违反的律条;③画押确认程序;④见证人署名。如《大清律例·刑律》强调"无伏辨不得定罪",但同时也警示官员不得刑讯逼取。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转化为历史法律术语,主要见于古籍与历史研究。北京大学《汉语言文学大辞典》指出,伏辨制度反映了古代"口供至上"的司法特点,其文书格式对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文献价值。
“伏辨”是“伏辩”的异体写法,二者含义相同,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旧时认罪的书面供词或悔过书,常用于司法或纠纷场景。其核心含义为:
部分资料(如)将“伏辩”解释为“通过强力辩论反驳他人”,但此释义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为误读或特殊语境用法,建议以主流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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