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禁夜行。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政事》:“ 王安期 作 东海郡 ,吏録一犯夜人来。 王 问:‘何处来?’云:‘从师家受书还,不觉日晚。’” 唐 杜甫 《陪李金吾花下饮》诗:“醉归应犯夜,可怕 李金吾 ?” 元 无名氏 《鸳鸯被》第二折:“我走到半路,被那巡更的歹弟子孩儿,把我拦住,道我是犯夜的,拏我巡铺里去,整整弔了一夜。”《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三回:“那里闹得他过!闹起来,他一把辫子拉到局里去,説你犯夜。”
犯夜是汉语中的一个历史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违反古代宵禁制度,在夜间禁止通行的时间擅自出行。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背景及权威引用角度详细解释:
指触犯宵禁法令,在夜间规定禁止外出的时段擅自行走或活动。
该词多见于古代文献,反映封建社会的治安管理制度。宵禁期间(通常为一更至五更),官府禁止百姓在街道通行,违者即构成“犯夜”。
宵禁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周代。《周礼·秋官·司寤氏》记载:“掌夜时,以星分夜……禁宵行者、夜游者”,已明确夜间出行禁令 。
《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并解释“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为犯夜”,违者按律处罚 。
宋代《宋刑统》沿袭唐制,但城市商业发展后宵禁逐渐松弛,“犯夜”案例多见于特殊戒严时期。
第六十三回中,林之孝家训诫宝玉:“如今街上的,三更半夜还在行走,犯了夜禁,是要治罪的。” 反映清代仍存宵禁观念 。
《唐律疏议》明确定义:“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槌讫,闭门;……违者笞二十。” 强调时间与惩罚的关联 。
汉典释义链接(注:此为示例性链接,实际引用需确保有效)
通过上述考据可见,“犯夜”一词承载了中国古代城市管理史与法律史的重要信息,其释义需结合历史制度方能完整理解。
“犯夜”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违禁夜行,尤其在宵禁制度下未经许可的夜间外出活动。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犯夜”由“犯”(违背、触犯)和“夜”(夜晚)组成,字面意为违反夜间禁令。最初指古代法律禁止的夜间出行行为,后也引申为比喻熬夜或作息混乱。
古代宵禁制度
自周代起,中国已有夜禁规定(如《周礼·秋官·司寤》)。唐代《唐律疏议》明确:闭门鼓(夜晚)后至开门鼓(清晨)前,无故在坊外夜行者,视为“犯夜”,将受笞刑二十。
具体案例记载
唐代宵禁以鼓声为令,坊市封闭管理,仅上元节等特殊节日允许夜间活动。这一制度强化了社会秩序,但也催生了如“鬼市”等非正规夜间经济形式。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细节,可查阅《唐律疏议》或《世说新语》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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