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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税的意思、当税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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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税的解释

(1).抵充税额。《资治通鉴·后梁均王贞明四年》:“自餘税悉输穀帛、紬绢匹直千钱者当税三千。” 胡三省 注:“以直千钱之物,当税额之三千。”

(2).旧时官府向典当行业征收的捐税。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当税》:“当税,每舖原例五两。甲寅,军兴倍增,每舖十两。”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当税”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特征的专有名词,指中国古代政府对典当行业征收的特定税种。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当税”即“当铺税”,是官府向经营典当业务的商户收取的营业税。其核心含义包含两方面:一是以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为课税对象,二是属于封建时期商业税的分支。

从历史文献看,“当税”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清代进一步完善。《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清康熙三年(1664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定额征收当税,标准为每家当铺年纳银五两,后于雍正六年(1728年)将税额调整为五两至十两不等。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户部将当税细分为“贴捐”和“常年税”两类,其中贴捐属于营业执照费性质,而常年税则为持续征收的营业税。

该税种的征收标准在不同时期呈现动态变化。据《经济史研究》数据,清代中后期当税年征收总额可达白银十余万两,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方式具有典型封建税制特征,既包含固定税额的“认捐”模式,也存在按当铺资本规模分等级课税的“分等则例”制度。

网络扩展解释

“当税”一词在不同历史语境中有两层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背景理解:

一、抵充税额

指以实物或货币折算的方式替代常规税赋缴纳。例如《资治通鉴》记载,后梁时期允许百姓用价值一千钱的紬绢抵充三千钱的税额,即实物价值与税额存在折算比例。这种方式常见于古代物资流通受限或货币短缺时期。

二、典当行业专项税

  1. 起源与演变
    清代康熙三年(1664年)首次对典当行征收“当税”,初始税银为每铺五两。甲寅年后因军费需求,税率翻倍至十两。

  2. 晚清税负加重
    光绪年间因灾害和战争,当税大幅提高至五两至五十两不等,并新增“当捐”(临时性附加税),导致典当业经营困难,清末民国时期逐渐衰落。

其他说明

部分资料将“当税”解释为官员滥用职权的成语(如),但此说法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可能为现代误传,需谨慎参考。

建议结合具体历史文献(如《资治通鉴》《福惠全书》)进一步考证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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