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具诬告的状文。《后汉书·孔融传》:“ 曹操 既积嫌忌,而 郗虑 復搆成其罪,遂令丞相军谋祭酒 路粹 枉状奏 融 ……书奏,下狱弃世。”
(2).枉死之状。 唐 牛僧孺 《玄怪录·齐推女》:“ 李 亦粗知其死,不得其终;悼恨既深,思为冥雪…… 李生 即顿首流涕,具云妻枉状。”
枉状是古汉语词汇,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文书或罪状,常见于法律与历史文献。以下从释义、语源及文献用例三方面解析:
“枉”意为歪曲、不正直,“状”指文书或诉状,合指虚构罪名的诬告文件。如《后汉书·循吏传》载:“民常告官长,吏以枉状闻。”(百姓常控告官吏,官员便以诬告文书上报)
特指古代司法中虚构罪名构陷他人的行为。《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诬告者须反坐其罪)
本义为弯曲木材(《说文解字·木部》),引申为冤屈、违背正道。如《论语》言:“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用正直者,置于邪曲者之上,民心方服)
指陈述事件或罪责的文书(《玉篇·犬部》),如诉状、供状。
二字组合后,强调以虚假文书扭曲事实的恶意行为。
“宦官讽有司奏(李)膺等枉状,帝怒,下膺等狱。”(宦官指使官员诬奏李膺等人,皇帝震怒将其下狱)
“若枉状入罪,以所枉之罪罪之。”(若以诬告文书定罪,则反坐诬告者同等刑罚)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文献版本;现代释义参考《汉语大词典》权威释义。)
“枉状”是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诉讼文书。
指含冤而死的悲惨情形。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或字形演变,可参考《后汉书》或汉典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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