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禁夜行。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政事》:“ 王安期 作 東海郡 ,吏録一犯夜人來。 王 問:‘何處來?’雲:‘從師家受書還,不覺日晚。’” 唐 杜甫 《陪李金吾花下飲》詩:“醉歸應犯夜,可怕 李金吾 ?” 元 無名氏 《鴛鴦被》第二折:“我走到半路,被那巡更的歹弟子孩兒,把我攔住,道我是犯夜的,拏我巡鋪裡去,整整弔了一夜。”《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三回:“那裡鬧得他過!鬧起來,他一把辮子拉到局裡去,説你犯夜。”
犯夜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違反古代宵禁制度,在夜間禁止通行的時間擅自出行。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背景及權威引用角度詳細解釋:
指觸犯宵禁法令,在夜間規定禁止外出的時段擅自行走或活動。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反映封建社會的治安管理制度。宵禁期間(通常為一更至五更),官府禁止百姓在街道通行,違者即構成“犯夜”。
宵禁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周代。《周禮·秋官·司寤氏》記載:“掌夜時,以星分夜……禁宵行者、夜遊者”,已明确夜間出行禁令 。
《唐律疏議·雜律》規定:“諸犯夜者,笞二十”,并解釋“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為犯夜”,違者按律處罰 。
宋代《宋刑統》沿襲唐制,但城市商業發展後宵禁逐漸松弛,“犯夜”案例多見于特殊戒嚴時期。
第六十三回中,林之孝家訓誡寶玉:“如今街上的,三更半夜還在行走,犯了夜禁,是要治罪的。” 反映清代仍存宵禁觀念 。
《唐律疏議》明确定義:“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槌訖,閉門;……違者笞二十。” 強調時間與懲罰的關聯 。
漢典釋義鍊接(注:此為示例性鍊接,實際引用需确保有效)
通過上述考據可見,“犯夜”一詞承載了中國古代城市管理史與法律史的重要信息,其釋義需結合曆史制度方能完整理解。
“犯夜”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違禁夜行,尤其在宵禁制度下未經許可的夜間外出活動。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犯夜”由“犯”(違背、觸犯)和“夜”(夜晚)組成,字面意為違反夜間禁令。最初指古代法律禁止的夜間出行行為,後也引申為比喻熬夜或作息混亂。
古代宵禁制度
自周代起,中國已有夜禁規定(如《周禮·秋官·司寤》)。唐代《唐律疏議》明确:閉門鼓(夜晚)後至開門鼓(清晨)前,無故在坊外夜行者,視為“犯夜”,将受笞刑二十。
具體案例記載
唐代宵禁以鼓聲為令,坊市封閉管理,僅上元節等特殊節日允許夜間活動。這一制度強化了社會秩序,但也催生了如“鬼市”等非正規夜間經濟形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查閱《唐律疏議》或《世說新語》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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