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凤凰晒翅 ”。
"凤晒翅"是古代刑具的特殊称谓,源自唐代酷吏发明的枷项刑罚。该刑罚名称以"凤"代指刑具形态,其形制为在传统木枷基础上增设横杆,迫使受刑者双臂向两侧伸展,模仿凤凰展翅之姿,故称"晒翅"。《资治通鉴·唐纪》记载:"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瓮中,以火圜遶炙之,并绝其粮饷……又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八曰凤晒翅。"
此刑具在唐代武周时期由酷吏来俊臣改良推广,属于"讯囚酷法"之一。据《旧唐书·酷吏传》考证,刑具主体为木制枷板,顶部设置可旋转横梁,行刑时通过机械装置拉伸犯人双臂,造成关节脱臼。其残酷程度在《新唐书·刑法志》中被列为"非刑之正",宋人郑克《折狱龟鉴》更指其"惨毒尤甚"。
现代汉语研究中,该词被收录于《中国历代酷刑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专业辞书,作为反映唐代法制文化的特殊词汇。其词义演变体现了汉语构词法中"比喻式命名"的特点——以祥瑞动物"凤"反喻刑具的残酷性,形成语义张力,这种命名方式在《汉语比喻造词研究》(商务印书馆)中被归类为"反喻类刑具专名"。
“凤晒翅”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文献和语境进行区分:
起源与形式
该词是唐代酷刑“凤凰晒翅”的简称,属武则天时期的酷吏刑罚手段。具体方式是用横木固定犯人手足并旋转,导致关节断裂或身体扭曲,属于极其残忍的刑罚。
文献记载
据唐代张鷟《朝野佥载》卷二记载,监察御史李嵩、李全交等人曾使用此刑,并与其他刑罚(如“仙人献果”“驴儿拔橛”)并列,被称为“索使”索元礼的惯用手段。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解释为“美好的事物被隐藏,不被人们欣赏”,以凤凰(象征美好)晒翅(展示翅膀)比喻才华或价值未被发现。但此释义缺乏明确古籍依据,可能是基于字面的现代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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