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鳳凰曬翅 ”。
"鳳曬翅"是古代刑具的特殊稱謂,源自唐代酷吏發明的枷項刑罰。該刑罰名稱以"鳳"代指刑具形态,其形制為在傳統木枷基礎上增設橫杆,迫使受刑者雙臂向兩側伸展,模仿鳳凰展翅之姿,故稱"曬翅"。《資治通鑒·唐紀》記載:"俊臣每鞫囚,無問輕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甕中,以火圜遶炙之,并絕其糧饷……又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八曰鳳曬翅。"
此刑具在唐代武周時期由酷吏來俊臣改良推廣,屬于"訊囚酷法"之一。據《舊唐書·酷吏傳》考證,刑具主體為木制枷闆,頂部設置可旋轉橫梁,行刑時通過機械裝置拉伸犯人雙臂,造成關節脫臼。其殘酷程度在《新唐書·刑法志》中被列為"非刑之正",宋人鄭克《折獄龜鑒》更指其"慘毒尤甚"。
現代漢語研究中,該詞被收錄于《中國曆代酷刑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等專業辭書,作為反映唐代法制文化的特殊詞彙。其詞義演變體現了漢語構詞法中"比喻式命名"的特點——以祥瑞動物"鳳"反喻刑具的殘酷性,形成語義張力,這種命名方式在《漢語比喻造詞研究》(商務印書館)中被歸類為"反喻類刑具專名"。
“鳳曬翅”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文獻和語境進行區分:
起源與形式
該詞是唐代酷刑“鳳凰曬翅”的簡稱,屬武則天時期的酷吏刑罰手段。具體方式是用橫木固定犯人手足并旋轉,導緻關節斷裂或身體扭曲,屬于極其殘忍的刑罰。
文獻記載
據唐代張鷟《朝野佥載》卷二記載,監察禦史李嵩、李全交等人曾使用此刑,并與其他刑罰(如“仙人獻果”“驢兒拔橛”)并列,被稱為“索使”索元禮的慣用手段。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解釋為“美好的事物被隱藏,不被人們欣賞”,以鳳凰(象征美好)曬翅(展示翅膀)比喻才華或價值未被發現。但此釋義缺乏明确古籍依據,可能是基于字面的現代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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