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分别独立。 宋 程颐 《答杨时论<西铭>书》:“《西铭》明理一而分殊, 墨氏 则二本而无分。分殊之蔽,私胜而失仁;无分之罪,兼爱而无义。分立而推理一,以止私胜之流,仁之方也。” ********* 《五权宪法》:“这本书是根据 英国 的政治习惯,发明三权独立的学说,主张把国家的政权分开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所以三权分立,是由 孟德斯鸠 所发明的。”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夫 印度 背 蒙古 之 莫卧尔 朝,以成各省分立之势,卒为 英 人蚕食,此 长素 所引为成鉴者。”
(2).分别制定。 宋 程颐 《论礼部看详状》:“窃念学校所以检束学者,不可设盗贼之法。况有行止乖恶一条,凡言之丑者皆丽其中。他犯可言者,自合分立条项。”
(3).分别设立。 康有为 《大同书》辛部第九章:“立金行部於公政府,即度支部。分立於各度小政府,为总金行,下至於各地方自治局有分金行。”
"分立"是现代汉语中具有多层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可从三个权威维度进行阐释:
一、基础词义层面 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分"指分离、区隔,"立"意为建立、存在,组合后表示"将整体区隔为独立单元并各自建立"的物理状态。该词常与"统一"构成反义关系,如"政教分立制度"即指政治与宗教体系的独立运作。
二、法学专业语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框架下,"分立"特指企业法人通过财产分割形成新实体的法律行为,包含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两种形态。根据该法第176条,公司分立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确保分立程序的合法性。
三、哲学概念延伸 中国哲学史领域,冯友兰在《新理学》中提出"分立"指不同实体保持独立存在的本体论特征,强调事物在共存状态下保持自身规定性的特质。这种阐释为理解多元文化共存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
“分立”是一个多领域术语,其核心含义是“分开设立”或“分别独立”,具体解释需结合应用场景:
公司分立
指一个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将资产或股份分割为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实体。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立需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公告程序。
如需进一步了解公司分立流程或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公司法》第九章及专业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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