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分别獨立。 宋 程頤 《答楊時論<西銘>書》:“《西銘》明理一而分殊, 墨氏 則二本而無分。分殊之蔽,私勝而失仁;無分之罪,兼愛而無義。分立而推理一,以止私勝之流,仁之方也。” ********* 《五權憲法》:“這本書是根據 英國 的政治習慣,發明三權獨立的學說,主張把國家的政權分開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所以三權分立,是由 孟德斯鸠 所發明的。”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夫 印度 背 蒙古 之 莫卧爾 朝,以成各省分立之勢,卒為 英 人蠶食,此 長素 所引為成鑒者。”
(2).分别制定。 宋 程頤 《論禮部看詳狀》:“竊念學校所以檢束學者,不可設盜賊之法。況有行止乖惡一條,凡言之丑者皆麗其中。他犯可言者,自合分立條項。”
(3).分别設立。 康有為 《大同書》辛部第九章:“立金行部於公政府,即度支部。分立於各度小政府,為總金行,下至於各地方自治局有分金行。”
"分立"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層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從三個權威維度進行闡釋:
一、基礎詞義層面 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分"指分離、區隔,"立"意為建立、存在,組合後表示"将整體區隔為獨立單元并各自建立"的物理狀态。該詞常與"統一"構成反義關系,如"政教分立制度"即指政治與宗教體系的獨立運作。
二、法學專業語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框架下,"分立"特指企業法人通過財産分割形成新實體的法律行為,包含新設分立與派生分立兩種形态。根據該法第176條,公司分立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財産清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債權人,确保分立程式的合法性。
三、哲學概念延伸 中國哲學史領域,馮友蘭在《新理學》中提出"分立"指不同實體保持獨立存在的本體論特征,強調事物在共存狀态下保持自身規定性的特質。這種闡釋為理解多元文化共存現象提供了理論依據。
“分立”是一個多領域術語,其核心含義是“分開設立”或“分别獨立”,具體解釋需結合應用場景:
公司分立
指一個公司通過法定程式,将資産或股份分割為兩個以上獨立法人實體。主要分為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分立需編制資産負債表、通知債權人,并履行公告程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司分立流程或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公司法》第九章及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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