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命案与盗案。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词讼》:“若命盗重案,宜将六房三班中预择老成小心者识之。” 何刚德 《春明梦录》卷下:“从前命盗案处分极严,命案限六个月,盗案限四个月,为初参。”
"命盗案"是传统司法体系中的复合法律术语,由"命案"与"盗案"两个概念构成。根据《汉语大词典》对"命"字的释义,"命案"特指致人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侵害生命权的犯罪。而《说文解字》释"盗"为"私利物也","盗案"即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类案件,涵盖普通盗窃、入室抢劫、武装劫掠等不同形态。
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如《大清律例》规定州县官需将"命盗重案"专折具奏,表明这类案件因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特殊处置地位。据《中国法制史》记载,明清时期刑部设立"督捕司"专司缉拿命盗案犯,反映出封建王朝对此类犯罪的重视程度。现代刑法体系虽不再使用该复合术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仍将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分则第四章,盗窃罪列于第五章,延续了传统法律对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分层保护理念。
“命盗案”是古代司法领域中的术语,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命盗案”是“命案”与“盗案”的合称:
该词多见于清代文献,例如:
当代司法体系中,命案与盗案仍属刑事案件范畴,但分类更细化(如故意杀人、抢劫罪等),且法律程序更为系统化()。
提示:以上解释综合了古代文献和现代司法概念,若需查阅原始文献,可参考《福惠全书》《春明梦录》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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