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没收典押物品。 宋 孟元老 《东京梦华录·三月一日开金明池琼林苑》:“街东皆酒食店舍,博易场户,艺人勾肆;质库,不以几日解下,只至闭池,便典没出卖。”
《汉语大词典》对“典没”的释义为:因典当抵押而丧失所有权。该词由“典”与“没”复合构成,“典”指以财物作抵押借贷,“没”表示财物归属权的转移。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收录该词为法律术语,特指唐宋时期因未能按期赎回抵押物,致使财物收归官府或债主所有,如《唐律疏议》载“典期届满,物主不赎,即行典没”。
在词义演变层面,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史通考》指出该词初见于唐代契约文书,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进一步明确典没程序需经官府备案,至明清逐渐被“绝卖”“断典”等表述取代。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法制史研究领域,中国社科院《法制史辞典》将其列为古代物权制度的重要概念。
“典没”是一个汉语词语,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典当交易中的物品处理方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典押物品因未按期赎回而被没收。该词源于宋代典当行业规则,当典当人逾期未赎回抵押物时,质库(典当行)有权将物品没收并转卖。
如需进一步了解宋代典当制度或相关词汇,可查阅《东京梦华录》原文或历史经济类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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