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副职。《太平广记》卷二七八引《玉溪编事·刘檀》:“ 蜀郡 牧请一 杜评事 充倅职。”
(2).指担任副职。 唐 元稹 《卢士玫权知京兆尹制》:“日者 景陵 将建……尔尝倅职,应其供求。”
倅职(cuì zhí)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生僻的复合词,由“倅”与“职”二字组合而成,其含义需结合古代官制与字源进行解析:
“倅”指副职、辅佐之官,源于古代官僚体系中的辅助性职位。《说文解字》释“倅”为“副也”,段玉裁注:“凡副贰皆曰倅”。例如宋代州郡设“通判”为知州副手,称“州倅”。
“职”指官职、职务,强调职责范畴。《周礼·天官》郑玄注:“职,主也”,即掌管特定事务。
二者结合后,“倅职”特指副职官员的职务,常见于唐宋文献,如《新唐书·百官志》载“州置刺史……倅职佐理州务”,指副官辅佐主官处理政务的职责。
秦汉时郡守副手称“丞”,隋唐后“倅”逐渐成为地方副职通称。宋代“倅职”制度化,如府、州设“通判”为法定副职,权力仅次于知府。
明清小说中偶见引申为“协助办事”,如《醒世恒言》中“充任倅职”即担任辅助职务。
现代汉语中“倅职”已罕用,多见于历史研究或古籍注释。权威工具书释义如下:
注:读音为cuì zhí(“倅”古音同“翠”),《广韵》注音“仓没切”。
参考资料来源:
“倅职”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含义如下:
副职
指辅助正职的职位。例如《太平广记》卷二七八引《玉溪编事·刘檀》记载:“蜀郡牧请一杜评事充倅职”,说明“倅职”作为地方长官的副手存在。
担任副职
亦可作动词,表示担任副职的行为。如唐代元稹在《卢士玫权知京兆尹制》中提到:“尔尝倅职,应其供求”,意为卢士玫曾担任副职并负责相关事务。
建议进一步查阅《汉语大词典》或《古代职官辞典》获取更权威的释义和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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