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副職。《太平廣記》卷二七八引《玉溪編事·劉檀》:“ 蜀郡 牧請一 杜評事 充倅職。”
(2).指擔任副職。 唐 元稹 《盧士玫權知京兆尹制》:“日者 景陵 将建……爾嘗倅職,應其供求。”
倅職(cuì zhí)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複合詞,由“倅”與“職”二字組合而成,其含義需結合古代官制與字源進行解析:
“倅”指副職、輔佐之官,源于古代官僚體系中的輔助性職位。《說文解字》釋“倅”為“副也”,段玉裁注:“凡副貳皆曰倅”。例如宋代州郡設“通判”為知州副手,稱“州倅”。
“職”指官職、職務,強調職責範疇。《周禮·天官》鄭玄注:“職,主也”,即掌管特定事務。
二者結合後,“倅職”特指副職官員的職務,常見于唐宋文獻,如《新唐書·百官志》載“州置刺史……倅職佐理州務”,指副官輔佐主官處理政務的職責。
秦漢時郡守副手稱“丞”,隋唐後“倅”逐漸成為地方副職通稱。宋代“倅職”制度化,如府、州設“通判”為法定副職,權力僅次于知府。
明清小說中偶見引申為“協助辦事”,如《醒世恒言》中“充任倅職”即擔任輔助職務。
現代漢語中“倅職”已罕用,多見于曆史研究或古籍注釋。權威工具書釋義如下:
注:讀音為cuì zhí(“倅”古音同“翠”),《廣韻》注音“倉沒切”。
參考資料來源:
“倅職”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副職
指輔助正職的職位。例如《太平廣記》卷二七八引《玉溪編事·劉檀》記載:“蜀郡牧請一杜評事充倅職”,說明“倅職”作為地方長官的副手存在。
擔任副職
亦可作動詞,表示擔任副職的行為。如唐代元稹在《盧士玫權知京兆尹制》中提到:“爾嘗倅職,應其供求”,意為盧士玫曾擔任副職并負責相關事務。
建議進一步查閱《漢語大詞典》或《古代職官辭典》獲取更權威的釋義和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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