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催收租税。租税有科条法规,故称。 宋 郑文宝 《江南馀载》上:“ 钱氏 科敛酷惨,民欠升斗,必至徒刑。 汤悦 、 徐鉉 尝使焉,云夜半闻声若麞麂号叫,及晓问之,乃县司催科耳。”《宋史·职官志三》:“以四善、三最考守令:……狱讼无寃、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八:“而身为州县者,又往往急催科,缓抚字,瘠百姓,肥身家。”
催科是汉语历史文献中的专有名词,指古代官府催促百姓缴纳赋税的行为。该词汇由“催”和“科”复合构成,其中“科”指法律条文规定的赋税额度。其具体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词义溯源
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催科”最早见于宋代《文献通考》,特指州县官吏依据税册,按期限向百姓征收田赋、丁银等法定税项。元代《吏学指南》进一步将其定义为“以律例征课钱粮”。
历史实施背景
明代《明会典》规定,催科为州县官考绩核心指标,官吏需在每年春、秋两季完成“全完”(全额征收)任务。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记载,催科程序包括“发滚单、差役提比、拘押抗户”三个阶段。
词义演变
该词在文学作品中产生引申义,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促织》以“催科”暗喻官府盘剥,反映苛税对百姓的压迫。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口语体系,仅用于历史研究领域。
相关制度关联
催科与“考成法”“火耗归公”等制度存在直接关联。《清史稿·食货志》记载,雍正时期将催科完成度与官员俸禄挂钩,催征不足额者“罚俸、降级”。
“催科”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历史背景和现代用法区分:
指催收租税,源于古代赋税制度中的科条法规。
部分现代语境中延伸为督促学习或工作进步,强调通过催促促进知识或技能提升。
古代地方官吏的治理准则,即“安抚百姓”与“催征税赋”的双重职责(源自韩愈《顺宗实录》)。该词常用于描述官吏在民生与税收间的平衡难题。
“催科”需结合语境理解:古代以征税为核心,现代可引申为督促进步。若需进一步考证古典文献,可参考《宋史》《江南余载》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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