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淮南子·时则训》:“﹝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笞掠,止狱讼。”《后汉书·陈禅传》:“及至,笞掠无筭,五毒毕加, 禪 意自若,辞对无变,事遂散释。”《新唐书·刘贶传》:“母病狂易,非笞掠不能安,左右皆亡去, 敦儒 日侍疾,体常流血,母乃能下食。” 宋 洪迈 《夷坚乙志·贾成之》:“吏不胜笞掠,强诬服。” 明 陆垹 《篑斋杂著·时务策》:“裸体笞掠,为辱已极,仁人之所深隐,况编伍乎,抵死乎,此其不审,甚非所以体天爱人。”
笞掠(chī lüè)是一个古汉语复合词,指用竹板、荆条等刑具抽打犯人的身体,属于中国古代常见的刑罚手段。其具体释义与背景如下:
笞(chī)
本义为用竹板或荆条击打脊背或臀腿。《说文解字》释:“笞,击也。” 其字形从“竹”,表明刑具材质为竹制,是古代“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轻的刑罚。
来源:《说文解字注》卷五(清代段玉裁注本)。
掠(lüè)
原意为拷打、捶击。《玉篇》载:“掠,笞也。” 引申为暴力夺取,在刑罚语境中特指拷问时的击打行为。
来源:《玉篇·手部》(宋代重修本)。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华书局点校本)。
《史记·酷吏列传》:
“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 此处“掠治”即拷打审讯。
来源:《史记》卷一百二十二(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汉书·刑法志》:
文帝改革时提及“笞者,所以教之也”,反映笞刑的惩戒教化功能。
来源:《汉书》卷二十三(国学网)。
笞掠作为法定刑沿用至清末,其残酷性引发多次改革。如汉景帝颁布《箠令》,限制刑具尺寸与击打部位(《汉书·景帝纪》)。至《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正式废除笞杖刑,标志肉体刑的终结。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商务印书馆)。
今多用于比喻精神或肉体的摧残,如“精神笞掠”。
例证:鲁迅《且介亭杂文》:“鞭扑笞掠,压榨出百姓最后的生计。”
参考文献原文链接:
“笞掠”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拷打或暴力行为,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历史出处,可参考《淮南子》《后汉书》等文献,或查阅网页提供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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