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亥革命后至解放前,第三等的文官,由各主管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长、各省的县长。
荐任官是中华民国时期文官等级制度中的一类官职,属于中等职位的公务员,其任命需经推荐和审查程序。具体释义如下:
荐任官在民国文官体系中位列第四等,低于特任官、简任官,高于委任官。其职务层级相当于现代公务员制度中的中级主管或专业技术职务,例如中央部会的科长、地方政府的局长等职(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荐任”指其任命需由上级长官推荐,经铨叙部(民国时期公务员管理机构)审查资格后正式任用。例如《辞海》释义:“荐任官须由主管长官呈请中央政府任命”(来源:《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
主要涵盖行政、司法、技术类职务,如:
(来源:《中华民国职官志》中华书局,2007年修订版)
“荐任官”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官职分类术语,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荐任官”指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期间,第三等的文官,其任命需由各主管长官推荐,经中央政府批准后正式任职。例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长、各省的县长等均属此类。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制度演变,可参考民国时期的官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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